口岸爆炸案│警員供稱首被告何卓為租住單位內發現手機 曾於Telegram問人是否已引爆

【口岸爆炸案/宏創方/Telegram記錄/引爆】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42天審訊。偵緝警員供稱2020年3月到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搜查,並在單位內檢獲兩部手機;其中一部手機Telegram記錄顯示在同年2月初曾詢問他人「bombed?(已引爆?)」。根據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當年2月初有人在羅湖港鐵站放置炸彈,而涉案單位當時租戶是首被告何卓為。

手機內TG訊息發現機主問「已引爆?」

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2-1隊警員周國豪供稱,2020年3月7日晚至3月8日凌晨到大角咀宏創方503室進行搜查,檢取了兩部手機和一部手提電腦;周國豪把兩部手機交給網罪科警員丘達豪處理,其後獲告知發現Telegram,周國豪便使用相機拍攝手機Telegram訊息記錄及503室現場,共拍攝113張相片。

控方庭上展示涉案手機Telegram訊息相片,顯示機主曾在同年2月2日,向名為「叉雞飯」的用戶發訊息「Safe?」,「叉雞飯」則稱沒有帶回鄉證,正在離開,機主續指「ok」、「bombed?」,「叉雞飯」稱沒有聽見;機主另從一名不知名用戶收到一幅地圖截圖,機主回覆「咁你直接入粉嶺火車站等埋你等叉雞飯」。

警方搜查何卓為租住大角咀宏創方單位時檢獲的兩手機發現,當中TG訊息顯示有人問是否「已引爆」。資料圖片
警方搜查何卓為租住大角咀宏創方單位時檢獲的兩手機發現,當中TG訊息顯示有人問是否「已引爆」。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時,問到兩部涉案手機當時狀態。周國豪稱兩部手機均已啟動,其中三星手機毋須密碼解鎖,而iPhone則設有密碼,兩部手機後來均送往網罪科擷取資料。辯方續問到,網罪科有否回覆指無法擷取涉案iPhone的資料。周國豪稱不知道。

最初檢視手機警員記錄:暫無發現數碼證據

辯方又問到,當時有否考慮過在被告見證下進行搜屋。周國豪稱當時在被告吳子樂的見證下進行。法官陳仲衡指出,辯方口中的被告是指何卓為。周國豪則稱當時不知道何卓為已被拘捕。辯方追問,有否調查誰是單位租戶。周國豪稱曾嘗試尋找信件或單據等,但只找到信件和機票。

警員丘達豪供稱,當晚在503室曾初步檢驗兩部涉案手機,他有先啟動兩部手機的飛行模式,防止受到任何干擾;當時涉案三星手機沒有設置密碼,亦可以直接打開Telegram及WhatsApp。

辯方盤問時,指丘的書面記錄指兩部涉案手機「暫時無發現數碼證據」。丘同意,稱當時沒有發現到「好實質嘅證據」,因為他只是花了3至4分鐘檢視Telegram及WhatsApp記錄,沒有詳細檢視與案件的關係。

何卓為一度拒絕救護服務最後仍送院

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2-3隊警署警長林偉亮,供稱3月7日至8日曾處理何卓為,他當時是小隊主管及職級的最高人士,會指派隊員崗位;3月8日凌晨2時46分至3時7分,何卓為曾會見律師,及在會面後透過律師報稱不適和要求送院,當救護車於3時2分到場時,林和警長劉永旭在報案室前檯位置與何卓為的兩名法律代表交談,警員李百謙此時告知何卓為拒絕救護服務。

林續稱,他、劉和兩名法律代表折返了解情況,何卓為清晰地表示毋須救護服務及不需要律師陪同進行錄影會面,其法律代表再次要求會見何卓為,其後亦沒有作出投訴或要求;首次錄影會面後,律師曾再次會見何卓為,同樣沒有投訴或要求;同日晚上近9時,何卓為再次見律師,林事後得知何卓為送院。

另外,林供稱其小隊沒有就案件撰寫任何調查報告;但在辯方盤問時,林稱因為調查報告格式「鋪排得好好」,「好多同事會攞所謂調查報告當草稿用」,重申當時並未要求下屬撰寫調查報告。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高級警員不同意辯方質疑 強調使用私人筆記作記錄及整合在調查報告
口岸爆炸案│偵緝警員供稱首被告何卓為手機內發現其自拍照及涉案Telegram群組
口岸爆炸案│ 警署值日官供稱被告何卓為警署羈留期間報稱胸口痛頭痛 兩度問其原因沒回答 安排他入醫院
口岸爆炸案│警員不同意首被告何卓為錄影會面中現疲態 稱有給予休息機會及詢問其精神狀態

否認曾歐打何卓為逼令交出手機密碼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林時,指林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錄自己在3月8日凌晨12時35分至1時50分期間處理了甚麼事情。林同意,但稱自己在警署報案室內「處理案件跟進程序,同埋指派我嘅隊員處理有關調查事項」、「比較繁鎖啲囉」,並指其實他在相關記錄中用了「further enquiry(進一步調查)」去概括。

辯方指,林事先已指派隊員工作。林則稱,「好多細緻嘢其實要監察住佢哋做」,又舉例要提醒隊員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辯方質疑,警署報案室內能夠看到羈留人士通知書,所以當警方帶何卓為見值日官及帶進接見室後,警方急須處理的並非發出通知書、而是取得何卓為的手機密碼。

林不同意,稱指引是必然先發出通知書、「唔可以延遲」,又稱「個剎那都未知道手機需要密碼」;林亦不同意警方在接見室內毆打何卓為及逼其交出手機密碼。

此外,林稱當時須向指揮中心報告拘捕過程及檢獲的「初步證據」,他有提及何卓為的3部電話,並向指揮中心匯報有兩部電話需要密碼,「如果我哋需要搜查裏面內容,須得到物主或者擁有者同意,呢樣嘢我哋要稍後處理」。辯方質疑,林「唔使5分鐘」便足以完成報告。林解釋,因為指揮中心當時沒有看到證物的實物,所以多次致電及詢問,例如何卓為身上假髮的長度等,「好多電話接到,我要解釋」、「搞成半個鐘㗎」。

辯方又指,沒有記錄顯示林曾指示李百謙向何卓為查問手機密碼、及是否同意檢視手機。林稱「呢個調查過程必須㗎啦」,所以沒有記錄,又當時很多事「同步發生」,例如警員梁家俊發出通知書、李百謙處理涉案手機及林自己在向指揮中心報告,「係比較忙碌嘅」、「唔會每一樣嘢寫低作一個記錄」。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