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有時會委託親友幫忙,但不幸遇上意外,對方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浙江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宗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案件。江蘇一名女子控告妹妹疏忽,讓她4歲的女兒遇溺身亡。
事發於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姐妹攜4名子女到嵊泗旅遊。當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期間姐姐年僅4歲的女兒溺斃。民宿老闆因安全責任問題,自願賠償逾70萬元(人民幣‧下同)。同年9月5日,姐姐控告妹妹,要求對方賠償約90萬元。嵊泗法院受理案件。
民宿老闆已賠逾70萬
姐姐表示,當時姐妹二人輪流照顧孩子。姐姐因咨詢航班事宜離開一會兒。其間,妹妹帶自己孩子去洗手間,致女兒遇溺。姐姐認為,妹妹存在過錯應賠償。
妹妹辯稱,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間共同遊玩發生意外,一方請求另一方承擔賠償違反家庭倫理。
法院認為,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4歲孩童缺乏安全意識與自救能力,在場的孩子母親是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姐姐自始至終未離開民宿大廳,應當有相應意識和能力履行監護和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妹妹在孩子嬉水過程中一直履行照看義務,在意外發生後第一時間施救,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法院駁回姐姐賠償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