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戀男出獄後再因跟蹤前女同事判監2個月 官稱行為造成極大滋擾 籲勿再犯

29歲男子求愛不遂後,於去年2至3月期間,3次在不同港鐵站跟蹤前女同事,他被捕後承認3項遊蕩罪判囚8周。去年9月底出獄,10月旋即再度跟蹤同一名女同事,早前承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李志豪今判被告監禁2個月,並稱被告的行為對事主造成極大壓力及滋擾,希望他在得到社工的輔導後不要再犯事,否則下次的刑期會再加重。

被告巫駿靈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10月17日,在葵涌大連排道192號至210號偉倫中心外,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女事主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求情稱犯案因與人溝通出現問題

李官指,心理報告內容對被告有利,他過往一直奉公守法,後來因感情問題而犯案。李官說,坦白認罪是被告唯一的求情理由,但他在上次定罪後不久又再犯案,受害者是同一人,其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極大壓力及滋擾,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因此監禁是合適判刑選項。

李官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終判他入獄2個月。李官表示,被告現已獲社工協助,希望他不要再犯案。

辯方稱,被告已因案失去自由3個月,期間已反省,心理報告結果顯示,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說,被告案發時是「過份咗」,已上一課,而他在與律師會面時溫文有禮,相信他只是在與人溝通方面出現問題才犯案。辯方指,被告的母親及社工今有到庭支持,社工已表明會積極地向他提供輔導服務,以助改善他在與人溝通以及交朋結友方面的能力。

多次向女同事表白失敗後展開跟蹤

案情指,被告與女事主X本為同事,被告2023年6月首次向X表白遭拒,其後再接再厲,但一直被拒。被告自2024年1月開始會在X的住所附近出現,以及跟蹤她回家。X於同年9月27日及10月8日,曾2次在位於葵涌的辦公室附近看到被告,更於10月14日在辦公室附近的山坡上發現包括疑似鏡頭及太陽能板在內的物品,懷疑與被告有關,於是報警。

X的父親因擔心X再遭被告騷擾,故會接送X上下班。X於2024年10月17日下午約5時在葵涌下班,突然看見被告站在後方的燈柱後,與她相距約7米,於是告訴父親。X與父親跟着被告,被告則走向偉倫中心並逃走,X大叫,期間有路人協助截停被告。X報警,警方同日下午約6時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否認犯案,並說:「我啱啱行完山,去緊葵芳地鐵站番屋企。」被告又在錄影會面中否認犯案,稱與X是前同事關係,又聲稱他首次示愛時,X沒直接回答。他聲稱,事發當日在葵涌遇見X,因早前被捕的經歷而擔心再惹事端,於是走向偉倫中心,想遠離X及其父親。

案件編號:WKCC4595/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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