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撞翻電單車後不顧而去 男外賣員終身需要以輪椅代步 7旬司機判囚14個月

31歲南亞裔外賣員去年在葵涌駕駛電單車時,遭一輛的士從後撞翻,終身需要以輪椅代步。涉案71歲的士司機於案發後不顧而去,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危駕致他人受傷等3罪。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斥,基本有同理心之人都會立刻停車,了解傷者傷勢,指被告只顧自身利益,終判他14個月監禁。

法官斥被告只顧自身利益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尾隨事主電單車已一段時間,期間亦沒有其他車輛出現以分散其注意力,被告理應能留意前方的路面情況。練官續稱,身為外賣員的事主於案發後不能正常行走及工作,正常生活已變為不可能,惟被告被捕後居然藉口指,當時因要安頓車上乘客才沒有停車。練官斥被告,基本有同理心之人都會立刻停車,了解傷者傷勢,惟被告於案發後約20分鐘才折返現場,指被告只顧自身利益,沒有想過為對方帶來的傷害,終判他14個月監禁。

案情指,於2023年9月28日下午約3時,被告在葵涌大白田街燈柱附近駕駛的士,當時事主正駕駛電單車,並在案發地的紅色交通燈號前減速後停下,惟被告駕駛的的士沒有停車,並從電單車的後方撞向事主。

的士撞向電單車後,事主連同一袋蔬菜跌在的士的引擎蓋之上,惟被告沒有立刻停車,繼續行駛了約4秒,事主其後失去平衡,從的士的引擎蓋跌到在行車路上。被告繼續將的士駛走,到達石籬邨時,被告下車檢查的士車頭後,用手撥了的士的引擎蓋兩下後,將的士駕駛回案發地。案發後,事主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終身必須以輪椅代步。

71歲被告陳錦全,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發生意外以致他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使用汽車而其配件沒有保持良好及有效的工作運作等3罪。

控罪指他於2023年9月28日,在葵涌大白田街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的士,引致KHAN Sajid身體受嚴重傷害。他另被控於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及涉案的士的轉向齒輪箱右邊托架螺栓鬆動。

案件編號:DCCC 481/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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