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單車徑】近年電動及電動輔助單車日趨普遍,政府去年建議修例,訂立架構以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運輸署建議制定認證安排,以便規管其運作及機電安全。署方最新回覆《星島》指,已進行不同試驗計劃,顯示在技術及安全規範許可的情況下,可考慮容許若干電動可移動工具在單車徑上使用,但基於安全考慮,它們不應在行人路和行車路行駛。署方期望在產品認證安排及立法後,市民可容易辨識及購置合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這前設及有關工具只容許在指定單車徑上使用下,它們毋須登記或領牌。
現時電動可移動工具質素參差
按目前法例,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法律上被視為「汽車」,在行人路、單車徑上使用屬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警方指今年首9個月已有467人因此被捕。政府提出訂立架構以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早前已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除了建議只容許在指定單車徑上使用外,政府亦因應目前電動可移動工具並沒有法定技術規格,一方面產品質素參差,充電時又或會產生高熱;另一方面,使用者高速或魯莽操作,都會對道路和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帶來安全隱患。為配合安全及實際可行的考慮,運輸署建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定產品認證安排,該安排已於今年上半年進行公眾諮詢工作。
執法人員可掃碼辨識工具
運輸署指,具體而言「電動可移動工具」須經由認可的認證機構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例如電動個人移動工具、電動輔助單車的最大淨重量,建議分別為20公斤及25公斤;最高設計速度分別為每小時25分里及動力輔助至每小時25公里,亦有設前燈、後燈等安全要求。署方指,生產商或代理會為合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型號安排認證及貼上二維碼標記,方便市民購買及執法人員辨識,當執法人員掃讀二維碼,便可知悉有關該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資料,從而打擊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署方又指,政府現正推動修例以制訂妥善的規管架構,會繼續與律政司推展法例修訂的草擬工作,適時向立法會提交修例。
陸頌雄:立法討論未足 當局須考慮執法成本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陳恒鑌表示,認證機制可確保相關工具符合香港的使用標準,包括車速限制、制動系統、重量等。他指政府尚未提交文件,但個人認為其中一種做法是只要電動可移動工具符合認證即可,任何人均可使用該車輛;另一做法是已認證工具與登記人拉上關係,確保有需要時可透過該工具找到擁有者。
工聯會陸頌雄認為,社會對電動可移動工具合法化仍有分歧、討論未足,在未有強烈共識下應從長計議。他指立法雖對市民帶來便利,但附帶問題不少,擔心操控電動輔助單車人士的經驗和駕駛習慣參差,使用不當或易生意外。他又指,現時全面禁止電動可移動工具相對易執法,規範後會衍生超速、改裝車輛、重量限制等問題,要考慮執法成本。
記者:陳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