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拖糧/立法會/盧偉國】 本港建造業屢有拖糧情況,立法會今日(18日)恢復二讀辯論《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多位立法會議員支持有關條例草案,條例建議訂立機制改善建造業的拖延付款情況,包括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付款申索作出回應,同時設立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解決合約中途的付款爭議。條例草案最終以不記名投票,獲在席大比數議員支持三讀通過。
業界傾向採用分判作為作業模式
該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經民聯立法會工程界議員盧偉國表示,當局提出條例草案是回應業界和社會的訴求,認為值得歡迎和支持,他提及建造業拖延付款問題並非香港獨有,英國、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國家已採用立法方式應對。他認為建造工程涵蓋的範圍十分廣泛 、例如土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及屋宇建築等,涉及眾多持分者參與,包括項目擁有人、承建商、分包商和建築工人等,加上建造工程涉及的專業或工種繁多,且每項工程都具有其獨特性,直言單一承建商往往是難以依靠其獨自的資源承擔整項工程 ,故工程項目或服務的採購工作需要保留較大的彈性,因此業界都傾向採用分判作為作業模式。
盧偉國:立法可保障工人利益
盧續說,分判作業模式多年來恆之有效,但正如其他運行機制一樣,難免會出現一些偏差和缺點,以致部分持份者不時受到付款問題的困擾,包括採購服務的一方不付款或延遲付款,強調建造業的工序一環扣一環 ,拖欠工程的付款會牽一髮而動全身 ,同時受到合約的規限,不獲付款方往往必須動用本身的財政資源繼續進行工作,因此構成額外的財政負擔和風險 ,對於承受力相對較低的中小型企業衝擊更大 ,同時也會導致工程項目延誤及建造工人被拖欠工資,認為立法可保障工人利益 。
林振昇:關注毋需「入則」工程獲豁免 恐帶來欠薪風險
勞聯林振昇表示,過往不時見到建造業的工友在地盤門口拉起「有汗出、無糧出」的橫額追討欠薪 ,直言這類行動很多都是承建商自編自導,由於承建商收不到上家的款項,唯有事前聯絡記者到場,安排工友在鏡頭前追討欠薪,向上家甚至「大判」施加壓力,迫使他們支付拖欠款項 ,認為拖欠款項多年已經成為建造業的不成文行規,「遲成年才找數,就像天經地義一樣,很多時候都追不回來!」
林振昇表示,付款保障由構思至今已經歷超過十年,條例草案終於迎來三讀的時刻,感謝發展局作出的努力, 他指付款保障機制適用於政府指明實體及私營機構所採購的建造工程合約,而總承包合約的價值需要不少過500萬元 ,但總承包合約受條例保障旗下的所有分包合約都會自動受到涵蓋,但無需「入則」的非住宅建造工程就獲豁免 ,局方認為這一類工程性質較為單一、簡單 。
林振昇坦言不認同,舉例不少大型商場等翻新工程無需「入則」 ,但合約所涉及的金額往往超過千萬元,過往工會亦曾經處理過涉及這類工程的勞資糾紛,一些中小型承建商仍然可能面臨付款拖欠的風險 ﹐認為局方應密切留意這一類不需要「入則」 的非住宅工程的付款狀況,建議法例實施兩年後加以檢視。
甯漢豪:立法正視且突破存在已久的付款問題
甯漢豪指,條例草案在業界已討論逾10年,在歷任的政府人員和業界持份者迎難而上,且取得普遍共識之後,當局決定在今年的5月向立法會提交,正視且突破建造業存在已久的付款問題,改善業界的經營環境,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況 。她指條例草案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付款申索作出回應,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並設立審裁機制 提供一個迅速、具成本效益和有約束力的中期付款爭議解決程序。
她又指,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申索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她強調停工必須合乎兩個情況,包括付款方在申索方提出申索後已承諾會付款,但仍未按照自己承諾在限期前付清;以及付款爭議已由審裁機制決定應付款額但付款方仍未在限期前支付。
甯續說,今次提出的條例草案參考不同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新加坡、澳洲等類似的條例,然後按本港的情況加以完善,條例會在憲報刊登日的8個月後生效,希望爭取在2025年1月內發布上述文件及開始接受審裁員提名團體申請 。
記者:黃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