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懲教助理、一名囚犯及兩名釋囚,控告5人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縱容涉案囚犯在塘福懲教所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並為該名囚犯把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兩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囚,餘下3名被告經審訊後,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各被告還柙懲教署看管。
楊敬倫,46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及劉燕俊,32歲,囚犯,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劉燕俊與釋囚張銳明,40歲,另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法官將
事件屬極度嚴重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
法官謝沈智慧今日頒布裁決理由時表示,監獄的紀律及保安至關重要,將未經授權物品帶進監獄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引進手提電話則屬極度嚴重的情況,除了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並有可能讓囚犯在獄中繼續進行犯罪不法行為。
控方在審訊時亦曾指出,囚犯嚴禁在監獄內使用手提電話。如囚犯不受管制以手提電話接觸外界,則可參與非法活動或計劃越獄,威脅監獄保安及破壞公眾安全。
本案源於懲教署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經調查後於2020年10月23日採取執法行動,從塘福懲教所囚犯劉燕俊搜出一部手提電話、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及不屬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等未經授權物品。
2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囚
案情透露,劉燕俊曾於2020年7月要求楊敬倫將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帶進懲教所給他。楊敬倫一直縱容劉燕俊未經授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而且從來沒有向上司報告事件。於廉署採取執法行動前一晚,楊敬倫更致電電訊公司,協助劉燕俊改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廉署調查又發現,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和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是一個手提電話通訊群組的成員。3人曾多次互發訊息,當中提及劉燕俊曾多次指示林翰祺替其手提電儲值卡帳戶增值,以及提醒李浩維為他購買並非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給他。
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