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零售店工作,老闆前幾天將我開除了,理由是我手腳太慢,顧客向老闆提出投訴。在離開時,老闆交給我一封辭職信要我簽名,說,如果在上面簽名的話,以後我尋找新工作時,老闆會向我提供好的推薦,即good reference。我不想這樣做,因為事實上我並不是自願離開公司的。但我又擔憂老闆會對新公司講我的壞話。我應該怎麼辦呢?
答﹕你應該在簽署這封辭職信之前三思而行。因為一個工人辭職的話,除了一些極少的例外,是很難獲取失業金津貼的。失去工作是生活中一件相當令人感到挫折的事,我們都需要有一份固定收入的工作養家活口。為了向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協助,加州政府設置了一個失業救濟系統,向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相當於他們平日收入一部分的救濟金,時間可以長達二十六個星期。不過,僱主只需向那些在工作中並沒有犯錯、非自願離開工作的工人付出失業金保險供款。據你所說,你是被老闆開除、而不是自願辭職的,你很有可能符合獲取失業津貼的資格。老闆要你簽署辭職信,有可能是因為他並不想為你支付失業津貼保險。正如我們在上面提到的,如果一個工人並不是在工作中犯錯而被老板開除,他就符合了領取失業金的其中一個條件。什麼叫做工作中犯錯呢?例如在上班時睡覺、喝醉酒、偷東西等。工作效率不高並不屬於工作中犯錯。你應該在失去工作之後馬上向失業局提出領取失業金的申請。
如果你不慎已經簽署了那封辭職信,是否就代表你失去領取失業津貼的資格呢?也不是。失業局會根據你離開工作的實際原因而作出決定。如果失業局知道你為僱主所迫而簽署了一紙辭職信,但實際上是非自願離開工作的,你仍然有希望獲得失業保險的津貼。萬一失業局以你自願離職的理由拒絕向你發放失業津貼的話,你可以向失業局的上訴辦公室提出上訴,向他們說明你離開工作的真正原因,如果你能夠說服他們,令他們相信你是被老闆解僱的,他們就會向你補發應得的失業津貼。
在這裡順便一提,你可以在失業局的網站線上申請,也可以致電失業局1-800-300-5616,如果你只是講中文的話,他們的中文專線號碼是1-800-547-3506。
至於老闆推薦的事,是否給予一個離職員工推薦完全是由老闆自己作出決定。盡管老闆的好言推薦有助於你找到一份工作,但你卻要為此付出代價,有可能失去為你解決燃眉之急的經濟幫助。到底如何處理,你應該權衡利害後作出決定。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