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追訴時效 保障自身權益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最近看了勞工法專欄的文章後,瞭解到以前我工作時被老闆拖欠加班費,於是就到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索償欠薪的申訴,但被告知事件發生的時間太久,政府不會受理我的投訴。你能否向我解釋一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我還有沒有機會討還老闆拖欠我的工資?

答﹕在美國法律當中,有個法律概念是十分重要的,叫做追訴時效,英文叫做statutes of limitation, 意思是,即使確有違法的事情存在,但如果這件事距離僱員提出投訴的日子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那麼違反勞工法的公司就有可能不需承擔後果。你在勞工專員辦公室遇到的情況可能就是這樣。

不同的違法行為是有不同的追訴時效的,即使是同一樣的違法行為,追訴時效也會根據接受投訴的不同政府部門而變化。我們在這裡簡單向各位朋友介紹一下一些勞工法中比較常見的追訴時效的例子。例如,當一個僱員在工作場所中遇到非法歧視時,她可以在歧視事件發生之後三百日之內向聯邦的EEOC提出投訴,如果超過三百日之後才向EEOC投訴,EEOC會認為已經超出追訴時效而拒絕受理。

不過,如果將同樣的歧視行為向加州政府的民權部CRD提出投訴的話,有效期就會延長到三年之內。又例如錯誤解僱,如果老老闆和員工訂有書面合約,包括一紙僱佣合約或者是工會合約,向政府提出投訴的有效期是四年之內,但如果這種合約只是口頭上的承諾,那麼追訴時效就會縮短到兩年之內了。

從你這裡提出的索償欠薪來說,加班費的追訴時效是三年。例如,一個工人從2014年1月1日開始為一間公司工作,直至2024年1月1日離開公司為止,總共為公司工作了十年,期間不斷無償為公司加班。後來這個工人瞭解了他的權利之後,向公司要求追補他的加班費,並且向勞工部提出索償欠薪的投訴。是不是因為2014年到2024年已經十年,他就沒有辦法追討回公司拖欠的加班費呢?也不是。僱主只是不需為僱員提出投訴的日子向前推算三年之外的加班費承擔責任。即如果僱員是在2024年1月1日提出投訴,他仍然可以尋求勞工專員辦公室的幫助,追討回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到他離開公司那一日,即2024年1月1日,共三年的加班費。萬一這個工人沒有在離開公司後馬上提出申訴,一直拖到2025年1月1日才提出要求,那麼,他的欠薪就會從2025年1月1日往回推算三年,即2022年1月1日,最多只能追討回兩年的加班費。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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