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涉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在尖沙嘴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提上訴,今於高院上訴庭開庭審理。律政司指羅沒有理會警方勸阻、兩度走近警方防線,有足夠證據推論羅有意圖鼓勵其他示威者,惟原審法官錯誤考慮羅有額外目的、即在為了賺取「政治本錢」;羅一方陳詞指,雖然羅在場引起合理懷疑,但他在場不曾與他人溝通,身上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頒下判詞。
答辯人羅健熙(40歲),原被控於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指在場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即有犯案意圖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考慮羅具有額外目的,即爭取示威者注意及囤積政府本錢,惟法庭只要裁定羅身在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達成共同目的,已屬有非法集結意圖;而羅當日早上兩度在警方封鎖線前出現,當有人築起傘陣及警方發射胡椒球彈,羅在場流連逾40分鐘,律政司指羅當時明知他人抗拒警方執法,足以推論他在場鼓勵示威者。
答辯方:或只為政治考量引人注意在場
答辯方代表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時,指羅當日在場,無可置疑是引致合理懷疑,但羅當時身上沒有裝備、沒有可疑物品、沒有與人溝通,他可能只是為了政治考量及想引人注意才出現。沈又重申,原審法官已考慮相關案例,羅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只是其中一個解讀,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同案鄧卓儒上訴管武罪指當日在場採訪
另外,同案被告鄧卓儒(26歲)管有萬用鉗及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及判囚15個月。鄧不服裁決及提出上訴,今亦由上訴庭3位法官審理。鄧一方指,涉案物品有合法用途,鄧更沒有被控非法集結,他被捕時並非身處非法集結範圍內,而鄧身上更被搜出由台灣電視台發出的採訪證明書,他當日正在進行採訪工作,甚至後來控方在案用亦使用了鄧拍攝的片段作為證據。
官:受僱為記者亦可能參與衝突
法官潘敏琦質疑,即使鄧被僱用為記者,亦有可能參與衝突,而且原審法官在判詞中也已解釋拒絕接納鄧證供的原因,其中涉案萬用鉗僅能用於調整拍攝器材的一處縲絲,但其實徒手已能夠處理。律政司陳詞又指,鄧供稱雷射筆用途是指揮同事工作,但鄧當天沒有其他同事,鄧更攜有護肘,正常新聞從業員毋須相關裝備。
案件編號:CACC177、217/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