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35+顛覆案,47人2020年參與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被定罪,今早接受判刑,主腦戴耀廷被判囚10年:曾為控方作供的時任民動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鍾錦麟判囚7年及6年1個月;曾為控方作供的組織者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曾為控方作供的時任民動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鍾錦麟判囚7年及6年1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

另外,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分別判囚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何桂藍判囚7年;「長毛」梁國雄判囚81個月;黃之鋒判囚56個月;而曾為控方作供的阿布泰創辦人林景楠判囚62個月。其餘被告判囚50個月至81個月不等。

唯一獲准保釋的林景楠9時40分左右率先到庭等候,眾還押女被告於10時起陸續入庭,男被告則於57分鐘後進庭,馮達浚袁嘉蔚一同穿著利物浦球衣,梁晃維則穿阿仙奴球衣,何桂藍身穿桃紅色外衣,楊雪盈衣著樸素,黃碧雲頂著一頭灰白髮,戴耀廷神情輕鬆。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審法官包括《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由左至右)。
主審法官包括《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由左至右)。

 

戴耀廷為案中的組織策劃者。資料圖片
戴耀廷為案中的組織策劃者。資料圖片

 

區諾軒同為組織者身份。資料圖片
區諾軒同為組織者身份。資料圖片

 

趙家賢認罪,並任污點證人。資料圖片
趙家賢認罪,並任污點證人。資料圖片

 

鍾錦麟亦有份作供指證其他被告。資料圖片
鍾錦麟亦有份作供指證其他被告。資料圖片

 

黃之鋒認罪。資料圖片
黃之鋒認罪。資料圖片

 

林卓廷經審訊後定罪。資料圖片
林卓廷經審訊後定罪。資料圖片

 

梁國雄是不認罪被告之一。資料圖片
梁國雄是不認罪被告之一。資料圖片

 

鄒家成有份起草「墨落無悔」。
鄒家成有份起草「墨落無悔」。

 

鄭達鴻。資料圖片
鄭達鴻。資料圖片

 

楊雪盈。資料圖片
楊雪盈。資料圖片

 

彭卓棋。資料圖片
彭卓棋。資料圖片

 

何啟明。資料圖片
何啟明。資料圖片

 

黃碧雲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黃碧雲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施德來。資料圖片
施德來。資料圖片

 

伍健偉。
伍健偉。

 

何桂藍。
何桂藍。

 

陳志全。資料圖片
陳志全。資料圖片

 

柯耀林。資料圖片
柯耀林。資料圖片

 

余慧明。
余慧明。

 

吳政亨。
吳政亨。

 

袁嘉蔚。
袁嘉蔚。

 

梁晃維。資料圖片
梁晃維。資料圖片

 

徐子見。資料圖片
徐子見。資料圖片

 

岑子杰。資料圖片
岑子杰。資料圖片

 

毛孟靜。資料圖片
毛孟靜。資料圖片

 

馮達浚。資料圖片
馮達浚。資料圖片

 

劉澤鋒。
劉澤鋒。

 

譚文豪。資料圖片
譚文豪。資料圖片

 

李嘉達。資料圖片
李嘉達。資料圖片

 

譚得志。資料圖片
譚得志。資料圖片

 

胡志偉。資料圖片
胡志偉。資料圖片

 

朱凱迪。資料圖片
朱凱迪。資料圖片

 

張可森。
張可森。

 

黃子悅。
黃子悅。

 

尹兆堅。資料圖片
尹兆堅。資料圖片

 

郭家麒。資料圖片
郭家麒。資料圖片

 

吳敏兒。資料圖片
吳敏兒。資料圖片

 

譚凱邦。資料圖片
譚凱邦。資料圖片

 

劉穎匡。資料圖片
劉穎匡。資料圖片

 

林景楠是認罪被告之一。
林景楠是認罪被告之一。

 

楊岳橋。資料圖片
楊岳橋。資料圖片

 

范國威。資料圖片
范國威。資料圖片

 

呂智恆。資料圖片
呂智恆。資料圖片

 

岑敖暉。資料圖片
岑敖暉。資料圖片

 

王百羽。
王百羽。

 

相關新聞:
35+顛覆案所有被告求情完結 法官擇日判刑
35+顛覆案 劉頴匡稱錯信戴耀廷 承認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
35+顛覆案│辯方指串謀顛覆罪非實際顛覆 法官陳慶偉表明不同意 並以搶劫作例子法庭判刑毋需考慮成功機會
35+顛覆案 多名前局長等撰文為被告尹兆堅及郭家麒求情
35+顛覆案 伍健偉親自陳情指犯案非出於私利 自言應屬「積極參與者」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劉曉曦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