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警被控於兩年前與15歲女童性交,1人早前認罪判監16月,另兩人續於保釋候訊期間,向女童提出以10萬元換取她不出庭作證。涉案二人今於區域法院同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他控罪獲存檔法庭,法官李慶年判刑指,其罪行性質嚴重,令警隊蒙羞,終判二人入獄14個月。
官斥兩被告令警隊蒙羞
李官判刑指,本案性質嚴重,兩名被告姚燕武及吳星熠,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違反法庭命令及保釋條件,以金錢游說證人不出庭作證,嚴重侵害司法公正,二人夥同犯案亦為加刑因素。李官續稱,市民對警隊有一定的期望及信任,惟身為警員的他們不但沒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試法,並企圖掩蓋原罪,他們的作為令警隊蒙羞,各判監14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僅為「傳聲筒」
陳嘉軒大律師代表姚求情,指被告並非在執行警務人員工作時,捏造證據污衊X,只是在私人時間作出該行為,他只是吳與X的「傳聲筒」。辯方另稱,本案必令他失去繼續當警務人員的可能,亦令他的人生蒙上陰影,對他及其家人造成長期的心理壓力。
辯方求情指被告非主腦
李百秋大律師代表吳求情,被告從來沒有運用其警察的特殊身分犯案,他以私人方式解決問題,當時已遭停職,被告於本案亦並非主腦,是姚與X溝通才引致本案,望法庭念他作為家庭支柱,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輕判。
案情指,姚及吳於2022年8月被控與女童X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影片等罪,姚於去年12月15日保釋期間代表吳,向X提出支付10萬元,以換取 X 不出庭作證,惟遭X拒絕該提議。X 於12月23日假裝接受該提議,翌日案件被揭發,姚被捕後於警誡下,稱「我當時都係衝口而出先至咁講,都係諗住幫下阿星(即吳)」。
兩男被告分別為27歲姚燕武及26歲吳星熠,均報稱公務員,同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二人於2023年12月23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姚燕武代表吳星熠提出給X港幣10萬港元,以換取X不在針對吳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證。
姚另被控一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吳則被控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同案另一被告,時任警員賴子樑,於2023年承認「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終判監1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17/2022、DCCC 627/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