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節目《東張西望》早前日報道葵涌天光墟路邊檔疑售賣過期食物一事,涉事的「刺身姐」被拍到拾店舖扔棄的過期食品,加以製作再出售,食品衛生情況惹質疑。市民都關心「刺身姐」等涉嫌無牌販賣來歷不明或過期食物的人士,可能干犯了甚麼法例。有收看《東張西望》的律師兼前藝人翁靜晶昨日(12日)在YouTube頻道「危險人物2.0」以法律角度講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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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身姐」恐已犯盜竊罪?
日前《東張西望》報道葵涌天光墟路邊檔疑售賣過期食物一事,因攝製隊被涉事人士追打、驚動警方,而引起全城關注。報道中可見,曾向《東張西望》表示不會再售賣過期食物的「刺身姐」,一直持續擺檔獲利,引來觀眾關注執法部門是否「冇佢符」。日前食環署發言人表示已在全港各區展開了連串突擊行動,連同較早時在葵涌區進行的同類執法行動,至今合共拘控13人。
包裝與內容不匹配
「刺身姐」等在天光墟擺檔涉賣過期食品的小販,在拾到食物後自行重新包裝,翁靜晶在YouTube頻道「危險人物2.0」以法律角度講解,由於他們的包裝與內容不匹配,可能已違反了《商品説明條例》,翁靜晶表示:「例如包裝上著名是蘿蔔,但實際產品是魚生,她重新包裝,已經是違反了《商品説明條例》。」但是因爲她不是商戶,好難用《商品説明條例》告賣家,「因為她沒有店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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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取垃圾亦屬違法
翁靜晶續指,「刺身姐」亦可能干犯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她說:「這是一個犯法的行爲,任何人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權限,在棄置於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內,在所謂垃圾裏撿取垃圾,這已經是犯法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罰一級罰款或監禁三個月,不過翁靜晶指,法律不外乎人情,要執垃圾的人大多都是貧苦人士,一般都不會大費周章拘捕、控告他們。不過「刺身姐」等人的情況有所不同,「撿垃圾食物回去給他人吃,而買這些食物的人,當然都不會是很富裕的人,吃壞肚之後,手停口停,這個可以告盜竊。」
刺身姐獲老翁「護花」逐格睇:
「刺身姐」恐已犯盜竊罪?
翁靜晶指,撿垃圾有否干犯盜竊罪需視乎扔棄者的扔棄目的,「例如在後樓梯撿到一個他人丟棄的電飯鍋,理論上沒有干犯盜竊,你是撿了一件垃圾,是別人不要的,他的目的是不要。但是很多時候,這些人不要一樣東西是有目的,例如火葬場(陪葬品)是有目的,目的就是要陪伴先人去火化,所以他棄置的目的是有一個附帶條件。」至於以《東張西望》的案例來說,食肆、餅店及超級市場等,他們扔棄過期食物的目的是銷毀,不想有人吃這些可能已變壞的食物,「所以他是違反了棄置者的目的,嚴格來講,按照火葬場偷竊的案例,警方是可以拘捕她和控以盜竊罪。」盜竊罪是嚴重罪行,視乎嚴重程度判決,最高刑罰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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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過期食物致人命傷亡情況更嚴重
翁靜晶表示,盜竊垃圾轉賣,而以《東張西望》的案例來看,萬一過期食物致人命傷亡,罪行會更嚴重:「譬如你偷的東西用來轉賣,導致很多人吃完食物中毒,甚至死亡,那就更嚴重。死亡就要告更多,不只是告你撿垃圾,要看你有沒有重犯,所以如果要檢控這種人就一定要快,你越是被人檢控得多,譬如第一次罰你200元,接著就是500元,接著慢慢就會移到去最高刑罰了。到時候你還是不害怕的話,就要坐監。」
食環署日前展開突擊行動
此外,據日前食環署在全港各區展開了連串突擊行動後指出,任何人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凍肉、刺身和壽司,或出售過期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食環署亦可能會以涉嫌無牌販賣、在公眾地方構成阻礙、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或出售過期食物等,檢控無牌小販。發言人強調,若涉及出售來歷不明或過期食物,可不作警告並即時拘捕。而根據相關法例,無牌販賣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無牌販賣活動同時引致阻塞通道,另可處罰款25,000元或監禁3個月;任何人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凍肉、刺身和壽司,或出售過期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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