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強迫放假 可申領失業金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雜貨店裡工作,前兩天老闆跟我說,店鋪生意最近不好,公司為了節省支出,要求我放假兩個星期,而這兩個星期是沒有工資拿的。我的工資本來就已經很低,是每個小時十七元,只比加州最低工資高一點點,根本就負擔不起兩個星期的無薪假期。我想知道,到底老闆可不可以這樣做。

答﹕你這個問題涉及我們在這裡多次提到的豁免僱員以及非豁免僱員的工作身份。法律在豁免僱員被強迫無薪放假一事上仍然不是很清晰。不過,這位朋友的工資水平以及所做工作內容等都顯示,你是屬於可以獲取加班費的非豁免僱員,所以法律對她在這方面面臨的問題是比較明確的﹕就是除非你和公司之間存在合約,表明公司保證你每個月至少工作若干日,或者每個月至少獲得若干薪水,否則老闆可以隨意加多或者減少你的工作量,包括強迫你無薪放假,即使你自己並不願意這樣做。

不過,如果老闆要求你放假的時間長過一個星期,這樣看起來更相近於「臨時解僱」而不是「放假」,僱員有可能夠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的一個主要條件是你目前的工作時間不足或者根本就沒有工作。

因為老闆強迫你放假,你於是就可以向失業局顯示你在這段期間內無工可做。領取失業保險的另外一個條件就是僱員失去工作並不是他們自己可以控制的原因,是被迫離職的。老闆說生意不好所以你必須要放兩個星期的無薪大假,故此你離開工作的原因是你所不能控制的。

第三,領取失業保險的工人必須要向失業局表明,她在失業期間有能力工作,願意工作,以及在尋找工作。因為你自己並不想放大假,如果老闆讓你上班你就會上班,而且向老闆表示你寧願上班而不放假,所以你亦都應該符合這些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你應當在老闆要你放無薪假的那一天就接觸當地的失業局提出申請。在你首次同失業局官員電話交談時,你只需向他們提供一些最基本的個人資料,然後他們會安排第二次機會和你電話交談瞭解更多的情況,以決定你是否合資格領取失業保險。失業局的中文電話專線是800-547-3506。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星島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