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大王」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與其胞妹等人,指前妹夫承諾以受託人的身份持有約值4000萬元的南太母公司股份,6年前入稟高院要求前妹夫交出股份。高院法官陳嘉信今頒判詞裁定前妹夫早於1992年因財困以400萬元賣出有關股份並已通知顧明均,沒有可能其後主動建議交還股份,顧明均卻在胞妹離婚後22年突指前妹夫受託持有相關股份並要求交還。陳官裁定顧明均的一切說法均無證據支持,判顧明均一方敗訴,下令顧一方需支付訟費。
原告依次為顧明芳、梁永欣、梁永鋯及顧明均,被告為事務律師朱嘉楨。朱嘉楨為顧明芳前夫,梁永欣及梁永鋯為顧明芳與另一梁姓前夫所生的子女,顧明均則是顧明芳的胞兄。
顧明均擔任南太電子公司執行主席時,在1987年邀請朱嘉楨加入南太,朱嘉楨在1987年至1988年擔任執行副總裁。朱嘉楨亦擔任法律顧問以協助南太申請上市,朱嘉楨在1987年獲顧明均分發Lully Corporation的部分股份,朱嘉楨在1989年離開南太,而朱嘉楨因需供養妻子及聘請司機、廚師及3名家傭,在1992年陷入重大財政壓力,找來老朋友談智隽以400萬港元購入其Lully股份。
顧明均在1992年邀請朱嘉楨成為南太獨立非執行董事,要求朱嘉楨把Lully股份轉讓給顧明芳,避免有任何利益衝突。朱嘉楨稱他當年已通知顧明均,有關Lully股份經已出售。朱嘉楨另指顧明芳不顧子女、醉心粵劇戲曲,經常醉酒「發癲」,身心虐待朱嘉楨數年,令兩人關係惡化以致在1995年離婚,雙方同意朱嘉楨獲得3名親生子女撫養權。
顧明均聲稱朱嘉楨在1995年主動建議向他交還Lully股份,顧則建議朱嘉楨以受託人的身份繼續持有股份,朱嘉楨當時同意並繼續保留股份。朱嘉楨則指兩人從沒討論過如何處置Lully股份,顧明均只叫朱繼續擔任南太獨立非執行董事。顧明均在2018年發律師信指朱嘉楨是以信託方式持有Lully股份,要求朱嘉楨交還約值4000萬元的Lully股份。而Lully Corporation在2020年正式解散。
案件編號:HCA1757/2018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