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假期的政策與規定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當我剛加入公司工作時,我每年有十日的有薪假期以及十日的有薪病假,總共是二十日的假期。大概在兩個月之前,公司通知員工話,公司的假期政策有了一些變動,現在改為十五日的有薪假期,不管是用來放一般假期或者是病假。我覺得公司這樣做等於變相減少了原本的二十日假期,僱主到底能不能這樣做呢?

答﹕很多公司除了向僱員發放工資之外,都會為僱員提供或多或少的各類福利,例如有薪假期、病假、花紅、醫療保險等等。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沒有對公司如何發放福利這個問題有具體的規定。例如,即使老闆要僱員在新年元旦日上班而不付出額外的加班費,法律也沒有規定不可以這樣做,除非僱員加班超出了法定的正常上班時間。基本上,僱主有權更改公司原有的放假制度,包括有關有薪假期vacation的規定,亦都有權將有薪假期和有薪病假合二為一,就像你的公司的做法一樣。這種將所有有薪假期合二為一的做法有個專門用名,英文叫Paid Time Off,簡稱PTO。中文就是有薪假期的意思。這種政策的一個後果就是員工可得的有薪假期日數有可能因此而被減少。如果你沒有同公司簽署合約,明確規定你有權選擇原有的福利政策,公司這樣做並不犯法。

不過,作為僱員,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公司放假政策上卻有幾項要點是要謹記的。首先,你的老板不能制訂「不用即無」的政策,既不能規定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僱員不使用他們已經賺取的有薪假期的話,就會失去這些假期,盡管老闆可以為員工積累的假期日數設立合理的上限;其次,當僱員被老闆解僱、開除或者自動辭職時,這個僱員所積累的有薪假期是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老闆是應該與其它欠下的工資一道,在你離職的當日一次過發放給你的。例如,如果你離開公司時你還餘下一個星期的大假沒有放,那麼公司就必須在你的工資外,再付給你多一個星期的工資。如果你的公司實施的是我們這裡討論的PTO政策,那麼所有你應得的PTO假期都應該折算為工資向你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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