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關連公司控集團前董事失職 致佛山房地產投資計劃蝕錢 索償3.1億元敗訴

華懋集團關連公司崇偉置業有限公司,多年前入稟高等法院指,華懋集團前行政總裁許業榮,在出任崇偉置業董事期間失職,令公司參與「華南國際金融中心」佛山千登湖房地產投資項目時支付共逾5.5億人民幣,最終終止注資令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對方賠償逾3.1億港元。暫委法官廖文健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許業榮在2009年只是崇偉置業的影子董事,故毋須行使並且沒有違反信託義務等,即使崇偉置業在佛山房地產投資計劃中虧損,但無法證明該些虧損因許業榮而起,故駁回崇偉置業的索賠申請,下令崇偉置業需支付許業榮訟費。

判詞指,崇偉置業在龔如心的遺產管理人的指引下,向許業榮提出民事訴訟,崇偉置業指許業榮在2009年採購崇偉置業,在2009年至2012年成為崇偉置業的董事,期間於佛山進行房地產開發專案,但違反信託義務和履行合理謹慎義務,令崇偉置業造成重大損失。崇偉置業為此向許業榮追討逾3.1億港元賠償。

許業榮在2009年4月介紹華懋集團投資佛山「華南國際金融中心」的房地產投資項目,所涉佛山用地估值11.42億元人民幣,稅後利潤估計高達17.01億元人民幣。佛山計劃的擬訂條款列明華懋集團行使認沽期權時,有權退出佛山計劃,5年後可獲5.13億人民幣的保證回報,但最終沒有納入認沽期權至條款。崇偉置業在於2009年尾簽約,先後支付共逾5.5億元人民幣作投資及購買股份。

許業榮在2012年在會議中提出,由於中國目前房地產市場形勢惡劣,難以獲得銀行貸款,故沒有按約定向佛山計劃注入所需資本,希望能與交易對手進一步談判回購方案及和解安排,許業榮2012年2月正式代表崇偉置業表示不會再向佛山計劃注資。崇偉置業在2016年簽訂和解協議,分兩期獲得共1.85億元人民幣,作為未付本金及股份轉讓。

廖官指本案爭議許業榮在2009年12月是否崇偉置業的實質董事,崇偉置業在佛山房地產投資計劃中有否蒙受損失,崇偉置業暫停注資是否有效地減少公司損失。若許業榮是崇偉置業的實質董事,便有需履行信託義務及合理謹慎義務等;若崇偉置業在佛山計劃蒙受損失,該些損失是否由許業榮所造成,該些損失是否無法合理預見或超出許業榮的職責範圍。

廖官認為許業榮在2009年12月被任命為崇偉置業的董事時,他只是履行身為華懋集團母企參明有限公司合法董事及華懋集團總經理的職務,而且當年參明有限公司的董事積極參與佛山房地產投資計劃,前華懋集團董事局主席龔仁心、龔仁心妻子劉元春、前華懋集團董事梁榮江亦曾親身到現場視察佛山用地,廖官裁定參明董事局已適當考慮佛山計劃後決定投資,並非盲目跟從許業榮的建議。

案件編號:HCA2959/201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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