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7.1「搶犯」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交另一法官重審

19歲青年被指於2020年七一回歸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他被控阻差辦公罪,但因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更怒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罪行表證不成立,青年遂獲無罪釋放。律政司事隔約一年半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法官陳仲衡經考慮後認為彭官錯誤把注意力放在警員拘捕女子是否合法的議題,但認為控方實質已提出足夠的表面證據。陳官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交予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

報稱為兼職倉務員的19 歲被告李兆聰,原被控一項「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李兆聰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曉琳。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於2021年7月30日,裁定李兆聰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需答辯,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彭官的裁定,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指出彭官在裁定過程中法律觀點犯錯,沒有正確地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該被考慮的證據,並錯誤地考慮及接受了不應被考慮的事項。

法官:原審錯將警員拘捕女子是否合法納入考慮

法官陳仲衡認為控方已有證據證明當時警員陳曉琳有合理懷疑,而上前截停或制服女子劉燕珊,但彭官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時,卻指陳拘捕劉為不合法而並非正當執行職務,陳官認為這顯然是彭官錯誤把陳拘捕劉是否合法納入考慮,而且彭官考慮拘捕權力所需的合理懷疑時,也應用了過於嚴苛的錯誤標準,從而裁定陳不合法拘捕劉。陳官指被告李兆聰在陳嘗試制伏劉時在劉前面伸手嘗試拉走劉,故認為控方已提出了足夠的表面證據,彭官席前亦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並非故意阻撓陳。

陳官認為彭官裁定被告李兆聰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又指彭官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陳官考慮到彭官於審訊時作出的觀察和評論,認為本案適合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

案件編號:HCMA81/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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