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院務主任串謀妹夫涉偽造標書承辦工程 罪脫裁決被推翻須重審 妹夫申上訴至終院遭拒

中文大學伍宜孫書院時任院務主任涉嫌在小型工程投標過程中,隱瞞與妹夫裝修公司的關係,妹夫又涉串謀2名書院職員發出虛假報價單,承辦49個小型項目工程。院務主任及妹夫等3人受審後被裁定偽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罪脫。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推翻3人無罪裁決,案件將會排期重審。妹夫早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午駁回指申請逾期,理據亦不涉任何法律議題需要終院處理。

上訴人為40歲公司東主彭兆衡,原審時被控5項偽造罪,2021年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上訴庭早前指,商務組財務經理所言「先斬後奏」是指書院在遞交申請的時序上可以偏離指引行事,即「先開工,後申請」,但前提是書院必須已經索取不同報價,並交由最低價者進行工程,而非書院可以在未索取其他報價單之前已決定由某一承辦商進行工程,或商務組容許書院弄虛作假,故此以證據而言,原審法官沒有基礎裁定商務組默許做法。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明顯將證供上提及的「先斬後奏」,即「先開工,後申請」擴大成弄虛作假的「先開工,後報價」的版本,明顯誤解證供曲解事實。判詞最後指原審法官裁斷「先斬後奏」和默許時有悖常理,因此得出的無罪裁決必須撤銷,下令案件排期由另一名區域法院法官重審。

判詞今指,上訴人申請逾期3星期,需時尋求法律意見並不構成良好延誤理由,而申請理據包括「先斬後奏」等僅重複早前上訴庭拒納的論點,更重要的是所有論點均與案中事實證據掛鉤,不涉及任何法律議題需要終審法院處理,終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281/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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