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僱傭關係的法律定義和保障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聽朋友說過,根據加州勞工法,老闆是可以隨意開除僱員而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的,這種說法是不是真的呢?

答﹕你的朋友說得不錯,加州勞工法中確實有這麼一個關於僱傭關係的概念,叫做At Will,直接翻譯成中文就是「任意,隨意」的意思。 你的問題,正是涉及這個 At Will 的概念。

除了一些例外之外,大多數的僱員都是被認為處於一種「隨意」的僱傭關係,老闆可以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甚至不向僱員提供任何理由而加以開除。 不過,上面提及的例外卻為工人免於被無理解僱提供了一些保護。 這些例外是什麼呢?

首先,如果你和雇主之間有合同,表示雇主只能在具有合理理由(good cause)的情況下才能開除員工,這些理由包括遲到、曠工等等。 這些合約可以是書面協議,或是口頭協議,就是說雇主曾經在口頭上對你做出類似的承諾。

另外,勞資雙方並沒有明言但是過往有所表示的言行,則會構成所謂的默示合同implied contract ,使你合理地認為你具有工作保障,雇主不能隨意開除你。 構成默示合約的言行包括,你已經在公司裡工作了很長一段時間;受僱以來有獲得加薪以及升級;公司一直都是在具有合理理由之下才會開除僱員;而老闆如果曾經向你作出承諾,說如果能努力工作的話,繼續為公司服務不成問題,這種承諾也算是默示合同的一種。在這裡附加一句,如果工人是工會會員的話,也會受到工會合約的保護,免於被老闆無理解僱。

其次,雇主不能以任何非法的理由開除員工。例如,如果雇主因為僱員的膚色、性別、年齡、性取向等而開除他,或者僱員因為向當局投訴受到非法的歧視對待,或者舉報公司的非法行為而遭受開除的報復打擊,這些情況都是不為法律所容的。

另外,如果老闆開除員工會違反公眾利益的話,這樣做也是不被允許的。 什麼是「違反公眾利益」呢? 舉例來說,譬如你在一家汽車製造廠工作,盡管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汽車公司應該盡可能加強汽車的安全性能,但將汽車製造得盡可能安全,卻是符合所有消費者的願望利益的 。

公司最近要工人不顧一切加快生產進度,你覺得這樣做會影響到汽車的安全性能,因為工人在安裝汽車時未有足夠的時間將螺絲擰緊,於是你就向聯邦公路局舉報,隨後公司將你開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要工人加快生產進度在法律上並無問題,所以公司因為你向當局舉報而將你開除這件事本身並不違反法律。

但是,任由公司將你開除,將會影響到別的工人不敢議論公司的危險做法,公司可以繼續生產並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汽車,損害到公眾利益。於是,你的開除便不被法律允許。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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