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車運輸業哪些勞工法僱主需謹慎?(上)

近些年,加州在針對保護僱員法律權利方面一直走在全美前列。對於傳統雇主而言,加州是最複雜的州之一,而對於卡車司機和普通運輸公司的雇主而言,難度則成倍增加。這種法規大雜燴就導致了一起有代表性的針對一家大型運輸公司的工資與工時集體訴訟案的和解,原因是該公司涉嫌將司機錯誤歸類為獨立承包商,而非僱員。前檢察官、現任亞凱迪亞市市長、南加州知名華裔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就針對相關法律規定為民眾做出了分析。

鄭博仁律師指出,在Edwin Molina v. Pacer Cartage, Inc.(案件編號:3:13-cv-02344-LAB-JMA)一案中,約270 萬美元的和解協議主要源於對勞工錯誤分類的指控,即未向司機支付最低工資、未提供用餐和休息時間、未報銷必要的業務費用。儘管在處理卡車司機的僱用問題時需要考慮眾多因素,但鄭律師建議僱主需謹慎關注目前在加州訴訟的兩大熱點問題:加班補償和用餐及休息時間。

加班補償

在加州,一般規則是所有僱員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和/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都有權獲得加班費,除非他們符合特定的豁免規定。對於卡車司機,如果司機的工作時間受美國交通部第49篇第395.1至395.13節的規定,或受加州法規彙編第13篇第6.5分章第1200節及以下規定的約束,則受到加州關於加班費的豁免。如果司機和/或其運輸的貨物不屬於任何豁免範圍,則必須按照加州的要求支付加班費。

鄭博仁律師表示,一般來說,在加州,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司機可以免於遵守州加班費規定: (1) 駕駛的卡車總重量達到或超過26,001 磅;( 2) 駕駛的卡車總重量在10,000 磅至26,000 磅之間,且在州際貿易中行駛;(3) 駕駛的卡車總重量在10,000 磅至26,000 磅之間,且在州際貿易中行駛。 (3) 所駕駛的卡車為農場勞動用車或運輸危險廢物;(4) 所駕駛的卡車與拖車的總長度超過40 英尺;(5) 所駕駛的卡車受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監管;或(6 ) 所駕駛的卡車拖曳的受監管拖車的總毛重額定值超過10,000 磅。

上述分類的關鍵問題之一涉及州際貿易的定義。就卡車司機而言,「州際貿易」一詞與運輸的起點和終點有關,而與具體司機是否跨越州界無關。因此,如果一批貨物從州外出發,目的地是加州,那麼參與運送/運輸的每個卡車司機都屬於上述州際貿易的豁免範圍。但是,如果司機要運送從加州某地出發、目的地在加州另一地區的貨物,則州加班法可能會生效。據 「州內貿易 「對加班時間的精確計算會有所不同,這取決於運輸是否經過某些城市或縣,這些城市或縣的規定超出了州的最低要求。具體而言,舊金山、聖克拉里塔和聖地亞哥等城市的最低工資高於州規定的最低工資。

因此,在涉及州內貿易時,必須充分考慮到任何承運商對其司機的補償都要高於該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任何加班費都要按適當工資標準的 1.5 倍計算。毫無疑問,單是這些計算就會是一項繁瑣的工作,需要精確的地點、路線和工作班次的持續時間等信息。明日待續鄭博仁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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