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公司文件不可取

問﹕我最近被公司解僱了。在收拾雜物準備離開公司時,我將一些文件也帶回家了,例如部 上班的時間表、公司僱員名單、一些我正在做的工作文件、公司政策小冊子,以及一些其他文件。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我和公司之間存在著一些加班費問題,有可能以後要沿著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取走文件,是為以後可能的法律訴訟收集證據。後來一個朋友知道後,告訴我說私自將公司文件拿走是犯法的,法庭不會接受這些文件作為證據。我想知道,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些文件。

答﹕很多僱員以為,他們要從公司獲取文件以證明老闆違反了勞工法律,但事實上,私自從公司拿取文件並非必要,也不可取。因為公司文件是僱主的財產,在未經得老闆的同意而擅自索取的話是犯法的,即使你這樣做的目的是想證明老闆做了犯法的事。其實,有其他合法的方法為你提供法庭證據。

加州法律要求老闆保留一個僱員過去三年內或更長時間的工作記錄,例如上下班時間、工資記錄,等等。僱員自己也應該保留這些記錄﹕每日回家之後在日歷或者筆記本上記錄上下班的時間,收到工資後留下支票的存根,或者在存支票入銀行前為支票影印副本留底,老闆出現金工資時記錄下數目以及日期。如果日後發生追討欠薪的事情,老闆不能出示工人的工作記錄的話,法庭就會以工人自己的記錄作為證據判案。

盡管公司文件是老闆的財產,但加州勞工法卻允許僱員,不管他們是否還在為公司工作,有權檢閱他們的人事檔案及要求免費得到一份副本。

僱員可以要求檢閱自己的人事檔案以及獲取有份簽名文件的副本,用這種簡單而且合法的方法獲取資料,為訴訟準備證據。最後,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僱員也可以通過一種法庭程序,強制僱主提供有關文件,這種程序的英文名稱叫subpoena,老闆必須遵從而提交有關文件。

順便一提,不止一次有工人問我們,他們能不能私底下錄音,例如同老闆通電話的時候錄音,以證明老闆做了些犯法的事。我們建議不要這樣做,因為加州法律是禁止在未經得對方同意的時候錄音的。

不過,你可以在和老闆通過電話,或者談話之後,馬上記錄下來談話的時間以及內容,以證明老闆講過這些話。

講回你擅自獲取的公司文件,會有各種不同的做法以處理這個局面,我們建議你最好聯繫律師,讓他協助你解決問題。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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