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不友善不等於歧視

問﹕我的主管很不友善,對我的態度很差以及不公平。有時想請假與家人出外旅遊,主管就故意留難不批准,而別的同事請假就不會有問題。別的同事通常都可以獲得他們想要的工作時間,而我就被分配到一些沒人願意做的上班時間。別人遲到不會被主管破口大罵,而我就會。我覺得主管對我不好,是因為別人經常送他小禮物、邀請他出席新年晚會、同他到外邊酒吧喝酒、拍他馬屁,等等,而我就沒有這樣做。我想知道,主管這種不公做法有沒有觸犯法律,有的話,應該到哪個政府部門投訴呢?

答﹕法律並不會對工人提供全面保護,令所有針對他們的不公平做法都屬於非法行為。大多數加州工人是屬於所謂隨意僱員「at will」,意思是指老闆可以隨時以一些不公平的理由、或者不需任何理由來對待工人,包括將他們處分,甚至是開除他們。不過,法律卻對某些組別的工人實施保護,老闆如果因為工人屬於這些組別而對他們進行不公平對待的話,就算工人是隨意僱員,也屬非法的歧視行為。在加州,這些受保護的組別是﹕種族、宗教、膚色、出生國籍、身體或者精神上的殘障、健康問題、婚姻狀況、性別、性傾向、以及年齡。例如,老闆不能因為不喜歡亞洲人,而對公司裡的西班牙裔工人特別照顧,他也不能實施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制度,因為他覺得女性工作能力不及男性。如果發生這些非法歧視的事情,工人可以到聯邦政府的EEOC或者加州政府的CRD提出申訴。

不過,如果老闆或者經理特別照顧某個工人,因為這個工人是他的朋友,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並沒有問題。因為法律並沒有禁止老闆有差別地對待那些不是他朋友的工人。老闆或者經理可以隨心所欲對自己的朋友施加恩惠,而對那些不是朋友的工人嚴厲對待。你提及的主管的行為聽起來很不公平,但如果他這樣做的原因不是因為以上所提的非法歧視的動機,就未達到犯法的地步。

話說回來,有時候一個人是否和另外一個人做朋友,種族、膚色、性別、性傾向等會是其中一個因素,例如他對種族有偏見,所以不願意和黑人交朋友,或者他不喜歡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所以也不會和同性戀人士來往,等等。

你要判斷主管不願意和你交朋友,是否是屬於這種情況,才能對主管的不公平做法的性質作出判斷。另外,就算你發現主管確實不和亞洲人交朋友,或者對中國人有偏見,但從你所說的來看,很難能夠證明主管確實有非法歧視的行為。他的行為可以說是不友善,但大概仍未嚴重到騷擾的程度。

法律並沒有規定老闆一定要批准一個工人請假,或者當一個工人遲到時,不能對他破口大罵。

況且,經理對你的不友善行為很可能只是因為你不是他的朋友,而不是基於非法的歧視原因。如果他沒有違反禁止歧視的法律的話,就很難在法庭上勝訴。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星島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