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樂霞頒租客權利保護指南 紐約州居民可申請租金援助

本報記者許可紐約報道

紐約州總檢長詹樂霞21日發布了指南,提醒紐約民眾在紐約暫緩驅逐令於2022年1月15日到期後,居民擁有的各種權利和受到保護。雖然房東現在可以針對部分租客提交新的驅逐案件、繼續處理現有案件,並發出驅逐令,但紐約民眾仍然根據州法享有一些保護,並可獲得租金援助,以幫助疫情期間避免流離失所。

紐約州的暫緩驅逐令此前禁止房東在今年1月15日之前針對簽署經濟困難聲明的租戶提交新的驅逐案件和處理未決案件。雖然暫緩令已失效,但紐約州居民仍然可以根據緊急租金援助計劃(ERAP)申請由紐約州支付拖欠的租金。
詹樂霞表示,根據紐約州法律,目前不會自動停止生效的驅逐令。因提交困難聲明而案件被擱置的租戶應向法院查詢以了解案件狀態;房東可以提交新的驅逐案件,而無需向租戶提供州困難申報表,之前在租戶提交紐約州困難聲明表時被擱置的驅逐案件現在可以在法庭上繼續審理,除非ERAP申請仍在等待中。
如果原告房東或被告租戶根據ERAP申請拖欠租金援助,驅逐程序將暫停,直到紐約臨時和殘疾援助辦公室對其申請做出最終決定。代表被告租戶接受緊急租金援助的房東必須向正在審理驅逐程序的法院提交通知。
根據紐約《租戶安全港法》的條款,在簡易程序中因2020年3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間產生的租金拖欠而被依據《不動產訴訟和訴訟法》(RPAPL)第7條起訴的租戶可能能夠因疫情期間遭受經濟損失,而避免被驅逐。
房東不得對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6月24日到期的租金收取滯納金,也不得在驅逐程序中索取這些費用。2020年3月17日之前提交的驅逐案件只有在通知租戶參加法院發起的會議後才能繼續進行。這適用於案件的所有階段,即使已發出判決和/或驅逐令。
此外,紐約法律規定的其他租戶保護措施包括房東必須要求法庭開始審理任何不付款驅逐案件之前送達書面的延遲通知和14天租金要求。房東還必須向租約或租賃協議已到期(無權續約)的租戶送達通知並提起訴訟。
如果租戶在未付款訴訟的聽證會日期之前支付了全部租金,則房東必須接受付款並且必須撤回訴訟。法院可出於正當理由酌情決定保留或取消驅逐令,在合理的時間內保留重新出租或翻新房屋,以及恢復租戶的所有權。再有嚴重疾病和情有可原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下,法院還可以酌情決定允許住戶最多繼續居住一年。
房東通過拒絕提供或中斷基本服務或採取其他干擾住宅使用的行為來騷擾或強迫租戶搬出公寓是違法的。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非法驅逐。在沒有法庭程序的情況下,房東不得採取自助行動將連續居住在其房屋30天或更長時間的合法租戶趕走。
詹樂霞建議,如需在紐約市尋找律師,可撥打718-557-1379諮詢權熱線。紐約市以外的人可以通過LawHelpNY的網站尋求法律轉介。紐約州法院系統的新冠熱線為833-503-0447。紐約市的個人也可以致電212-962-4795聯繫「房屋法庭解答」尋求幫助。此外,人們還可以根據他們所在的位置致電民事法庭的住房法庭幫助中心:布朗士和曼哈頓電話為646-386-5554或5555;布碌崙、皇后區和史丹頓島電話為718-262-7185或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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