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滙豐在2013年至2021年間發表的港股研究報告違反披露規定,遭證監會譴責並罰款420萬元。
在滙豐自行作出匯報後,金管局與證監會合作展開調查。兩家監管機構發現,滙豐在2013年至2021年期間發表的研究報告中,沒有披露及/或錯誤地披露其與多家公司之間的投資銀行業務關係。這些問題源於滙豐在系統之間的數據紀錄和配對存在缺失,估計令超過4,200份關於香港上市證券的研究報告的披露受到影響。
證監會認為,滙豐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和小心審慎的態度行事,亦沒有設立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披露規定及其研究報告中披露內容的準確性。
證監會表示,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沒有證據顯示客戶因有關披露問題而蒙受損失;滙豐已進行審查,以識別有關違規行為的根本原因及範圍;滙豐已採取措施以改善其系統及監控措施,防止日後發生違規行為;及滙豐與金管局及證監會合作解決在調查中所識別的關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