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遭上司剋扣 僱員循途徑追討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幾個月前在一家公司找到一份新工作。在應徵時,公司經理對我表示,我的月薪將會是四千元。但第一日上班時,經理卻說,我的工資事實上是三千五百元一個月,如果不願意的話就算了。當時我已經把舊的工作辭掉,如果拒絕的話已經太遲了,於是只好答應新的條件。一個月後,那位經理離開了公司。後來我見到公司的老闆,向他說起這件事。老闆說,他確實是同意以四千元月薪聘請我的,顯然經理從中拿了五百元出來放入自己的荷包裡。我向老闆要求補發這些工資,老闆說這些事是我和經理雙方的事,應該自己私下解決,他管不了那麼多。我應該怎麼辦呢?

答﹕老闆在口頭或書面上同意向僱員支付某個數額的工資,等同於一紙必須履行的合約。在這宗具體個案上,你的老闆在你應徵新工作時答應支付四千元的月薪,這就相當於他和你之間有這麼一種合同的約束。同時,老闆後來自己也說,他確實是同意以四千元月薪聘請你,更加證實了有這麼一個合約的存在。

公司只支付給你三千五百元的月薪,有違於合約的規定,你是可以向公司追討回每個月少付的五百元的。

你可以向加州勞工標準執行局——俗稱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追討欠薪的申訴,這個部門的英文簡稱是DLSE。你也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老闆毀約的訴訟,不過在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申訴程序會更為簡單以及沒有那麼正式。在提出申訴後不久,勞工專員就會安排一個非正式的會議,出席的人包括工人、老闆以及勞工專員。這個會議的目的是為了決定雙方能否在不舉行正式聆訊的情況下,庭外解決索償的問題。注意,老闆並非一定要出席這個會議,但如果有關員工未能出席會議的話,勞工專員就會取消有關的索償申訴。所以,工人如果在等候通知的期間搬家,一定要記得將新地址通知勞工專員辦公室,以防錯過了開會的通知。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庭外和解的話,勞工專員就會安排一個正式聆訊。與和解會議一樣,老闆也是可以不出席聆訊的。不過,如果老闆沒有出席聆訊的話,聆訊官就會根據你提交的證據作出決定。在聆訊結束後不久,聆訊官會向雙方發出文件,通知作出的決定,以及背後的理由。如果聆訊官認為老闆真的拖欠員工薪水的話,也會在這一紙文件上列明拖欠薪水的數字,以及有可能的罰金。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這個決定的話,有十日的上訴期限。

在這宗個案中,因為經理從你的三千元月薪中私自提取五百元放入自己的荷包,你也可以考慮在法庭向經理發起財產侵佔(英文叫做Conversion)的民事法律訴訟,意思是他非法將你的財物侵為己有。除此之外,你也可以向經理發起盜竊的刑事訴訟。不過,這些法律行動可以追討回的最多也可能只是你每個月被盜取的五百元。故此,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欠薪的申訴,會是更加簡單以及有效的方法。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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