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幾個星期前在勞工專員辦公室聆訊中贏了追討欠薪的申訴。根據判決,老闆必須向我支付八千元的欠薪,外加兩千元的延付罰金。我知道老闆的為人,很可能他會根本不理會勞工專員的判決,拒絕支付欠薪以及罰款。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我應該怎麼辦呢?是否可以到警察那里尋求幫助,討回這筆錢?
答﹕警察局是不會幫你執行勞工專員作出的判決的。當判決作出之後,老闆有十日的時間支付這筆錢,如果他想上訴的話,也必須在這十日之內提出。十日過後,勞工專員的判決就會在高級法院登記在案。一旦在高級法院登記在案的話,你可以沿幾個途徑將這筆錢爭取到手。
首先,你可以強制從老闆的銀行戶口扣錢。這樣做的第一步是查出你老闆的銀行戶口,以及在這個戶口中是否存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他拖欠你的工資以及罰金。你可以從老闆給你的工資支票上找到他的戶口號碼,也可以到法院申請傳召老闆到法院回答有關他的收入以及財產方面的問題,並且要求他帶備有關文件,例如銀行的月結單等,供你在法庭上檢查。這個程序叫做債務人檢查,英文叫Debtor’s Examination。債務人檢查的目的是查明老闆的財產所在,如果你已經知道老闆的錢放在什麼地方的話,可以不經過這個步驟而直接進入下一步。下一步就是獲得一紙判決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你將執行令交給負責執行扣押資金的官員,隨之就布置扣押資金償還債務的行動了,英文叫Levy。在扣押資金之前,請先確定老闆的銀行戶口有足夠的現金償付他拖欠你所有的錢。執行官會先向銀行以及老闆發出一紙通知,老闆可以有十日的時間提出反對,否則,執行官會在他的銀行戶口中將錢扣押下來交給你。
第二種方法是直接到公司收藏現金的地方扣錢,例如公司的收銀機等。執行官到達公司地點,一次過將等同於老闆欠錢數目的現金取走,這樣做的話,公司的名字必須也在判決執行令上面。因為執行官只能去一次,所以,執行的時機最好是公司就快下班的時候,這個時候收銀機的現金會比較多。
第三種方法是執行官守候在老闆做生意的地方,例如餐館等,代老闆收下生意所得的現金,直至這些錢足夠償還債務以及執行官的行政支出為止。如果老闆反對,試圖阻止執行官這樣做的話,執行官是有權馬上沒收、變賣公司財產,將所得交還給你,而不需繼續留在現場代收現金的。記著,不管是從老闆的銀行戶口扣錢,或者從公司收銀機扣錢,或是到營業地點代收款,你都必須先獲得判決執行令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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