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女生朱令1994年被發現鉈中毒,案件至今沒能偵破,朱令去年12月離世後案件再引起關注。今年4月,朱令父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偵查監督申請》,請求「對朱令被投毒一案偵查過程中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11月11日,朱令父母了收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書面答復,結論是:「未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偵查違法情形」。不過,北京檢察院也表明,案件沒有被撤銷,當年朱令的同學孫維仍然還是犯罪嫌疑人。
據多年來幫助朱令的華霖救助基金管理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朱令我們在一起」消息,今年4月15日,朱令父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偵查監督申請》,指當年有關部門的偵查行為中存在「『結辦』案件違法、沒有認定犯罪嫌疑人與事實不符、解除對孫某的出國限制並為其變更身份信息違法、以缺少『直接證據』為由不作為」等「違法之處」,並請求「對朱令被投毒一案偵查過程中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其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並督促其對該案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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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朱令父母收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內容顯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依法調取「朱令令鉈中毒案件」偵查卷宗、詢問相關人員、走訪相關單位,全面開展監督審查工作。經審查,1994年12月、1995年3月,朱令令先後兩次因突發富騰、眩暈等症狀入住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協和醫院治療。1995年5月2日,確診為鉈中毒。同年5月5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採取了當時條件下的各種形式偵查措施。審查中,未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偵查違法情形。
北京檢察院的答復涉及以下方面:
1. 經過查閱案卷材料,並沒有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之所以有領導批示,是因為案件影響大;
2. 本案沒有撤銷案件,「結辦」案件並非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實際上是無法偵破而掛案;
3. 孫維曾經被認定為犯罪嫌人,沒有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手續;
4. 偵查機關有解除其出境限制的手續,依據是兩高兩部的有關規定;
5. 對於孫維改名孫釋顏和出生日期,偵查機關是知道的,但是否符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在檢察院偵查監督的範圍;
6. 檢察機關認為將孫維作為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需要證據確實充分,現有證據不能達到這一標准;
7. 清華毒物管理不嚴導致其他人也可能獲取鉈鹽、朱令還在校內有其他活動地點、除了同宿舍人員還有其他人員也可能進入其宿舍等事實,都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
8. 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公開資料顯示,朱令出生於1973年11月,1992年考入清華大學,1994年12月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1995年4月28日被確認為鉈中毒。多年來,朱令案一直廣受關注。朱令當時的室友孫某被認為有重大嫌疑,警方也曾鎖定兇手就在朱令的「身邊」,但此案未能偵破。2006年,孫某發表聲明,堅決否認自己投毒,並稱自己並非唯一能接觸到鉈鹽的學生。
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微博曾對「朱令案」作出回應,稱因從朱令出現中毒症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經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了最大努力,採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此案最終無法偵破。
去年12月朱令在北京去世。其後互聯網傳出消息,當年「唯一」嫌疑人孫維已改名,目前在澳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