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用生 受賄¥2351萬判囚12年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宣判,被告王用生受賄罪成判刑12年,罰款200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用生受賄¥2351萬,一審罪成判囚12年。央視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用生受賄¥2351萬,一審罪成判囚12年。央視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用生受賄¥2351萬,一審罪成判囚12年。小紅書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用生受賄¥2351萬,一審罪成判囚12年。小紅書

 

據央視報道,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用生受賄案。

案情指,經審理查明被告王用生於2010年至2019年,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1萬餘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用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王用生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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