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4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被告王大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大偉死緩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將不得減刑或假釋。
王大偉於2008至2022年,利用其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副省長等職務,非法收受多間企業的錢款、汽車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5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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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中級法院認為,王大偉受賄金額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鑑於王大偉曾經立下重大功勞,如實供述罪行,並積極退贓物。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