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就無牌交易發賠償令 罰款兼賠償54800元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謝浚瑋在未獲證監會發牌下,顯示自己就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謝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4,800元,並飭令向投資計劃的一名受害人賠償5萬元。這是法院首次就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的案件發出賠償令。

案情指,謝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顯示自己為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及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的代理人,誘使該散戶投資於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的股份,而款項將為FAH籌備在港第二上市提供資金。謝又向該投資者提及多項事宜,包括FAH一旦成功在港第二上市,持股價值將上升100%;及如擬將投資回報變現,則須將股份換成在GEM板上市的PF Group(8221)的股份。然而,當該投資者收到PF股份時,PF股價早已大幅下挫。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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