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愛達荷州孕婦可緊急墮胎

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票數,維持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一旦愛州的孕婦健康面臨嚴重威脅,醫院有權為了救人而進行墮胎。 美聯社

最高法院正式裁定,允許愛達荷州的醫院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施行墮胎手術,但各方評論表示,此裁決並未解決案件的核心議題,也就是聯邦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救人,遇到州法禁止墮胎時,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矛盾。

美聯社報道,高院9名大法官27日以6比3的票數,維持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意味著愛達荷州的醫院在孕婦健康面臨嚴重威脅時,有權為了救人而放棄胎兒,裁決結果與早前外洩的判詞內容相若。

白宮發言人尚皮耶(Karine Jean-Pierre)回應時說,婦女「不應等到接近死亡時才得到救治,也不應為了尋求治療而離開家鄉州份」。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專家羅森(Joanne Rosen)則說,個別州份頒布嚴苛墮胎禁令,與拜登政府的立場有所衝突,最高法院這次裁決並未提供清晰指引。

自從最高法院2年前推翻《羅伊對韋德案》(Roe v. Wade)之後,拜登政府要求醫院必須遵守《緊急醫療和積極分娩法》(EMTALA),除了檢查急症孕婦的狀況外,在緊急情況下也必須穩定當事人的病情,包括必要時讓孕婦墮胎,違法的醫院可能面對巨額罰款或喪失聯邦撥款。然而多個共和黨執政的州份也已立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禁止墮胎,否則相關醫生、護士可能面對刑責。由於聯邦與州府之間各執一詞,醫護行業無所適從,而這次愛達荷州案件的裁決也沒有化解這方面矛盾。

統計顯示,全國每年約有5萬名女性在懷孕期間出現嚴重併發症,包括敗血症、嚴重出血等,可能導致當事人死亡或喪失生殖能力。在沒有禁令的情況下,醫生可能會優先搶救孕婦,如果胎兒沒有生存機會,這方面決定也不存在取捨。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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