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國家之間,要麼和平相處,要麼兵戎相見,關於「師出是否有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個世界尚未出現一言九鼎的仲裁者。聯合國不是,其他機構更不是。當然也有一定的震懾力,譬如國際奧委會或國際足聯,可以取消某個國家的參賽資格,或者終生禁止某個運動員參加賽事。在主權與人權之間,國際社會暫時沒有更好的協調模式。
近一個月前,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以涉嫌戰爭罪為由,申請對以色列總理和哈馬斯高級領導人的逮捕令。在停止加沙戰火、儘快結束巴勒斯坦人遭受的苦難問題上,國際社會有著壓倒性共識。然而,一家國際機構對一個主權國家領導人發出逮捕令,如何操作?如果此事成真,全球的政治秩序是否可以維持穩定還是變得更亂?
回眸歷史,2002年7月1日,《羅馬規約》的通過標志著國際刑事法院正式建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是一個可以對犯有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個人提起訴訟的常設法院。
在法律上和職能上,國際刑事法院獨立於聯合國。是為了「無數男女老幼的生命」而設立的,是世界上第一個基於條約的常設國際刑事法院,負責調查和起訴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侵略罪的犯罪者。
該法院成功起訴了在前南斯拉夫(包括斯雷佈雷尼察)犯下戰爭罪的個人,解決了對國際司法具有重要意義的案件,揭露了使用兒童兵、破壞文化遺產、性暴力或襲擊無辜平民等罪行。包括在蘇丹達爾富爾、剛果民主共和國、加沙、格魯吉亞和烏克蘭發生的罪行。目前該法院舉行公開聽證會,備審案件目錄上有31起案件,逮捕令名單上包括俄羅斯總統普京以及利比亞的一些人。
發布逮捕令是具有挑戰性的。國際刑事法院沒有人力來執行逮捕令,只能依賴締約國。被法院起訴的大多數個人來自非洲國家。截至目前,一萬多名暴行受害者參與了訴訟程式,國際刑事法院通過外聯方案與受其管轄範圍內罪行影響的社區保持直接聯繫,包括要求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賠償。信託基金還通過其援助方案,向45萬多名受害者提供了身心和社會經濟支助。
國際刑事法院不能取代各國國家法院,只是一個終審法院。各國對調查、審判和懲罰最嚴重罪行的犯罪者負有主要責任。只有在涉案人所在國家不願意或無法真正解決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才會介入。
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一個國家若未履行義務逮捕面臨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的個人,最多也只會受到程序上的懲罰。對政治人物或外交人員來說,與上了逮捕令的人會面並沒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