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員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控告違反合約一案,張柏芝自上周五出庭作供,期間幾度於庭上情緒激動,曾一度落淚。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原告方續盤問張柏芝時,提到張柏芝助手透過電郵表示電影符合條件才接拍,因不想再做「爛片女王」,原告亦問到張柏芝是否有拍完電影後、遭媒體報道票房失利。張柏芝質疑「票房失利」定義,稱「我阿媽覺得好好喎」,又指「挑釁性嘅問題好難答㗎喎」。張柏芝今作供完畢,她乘坐私家車離開法院時保持沉默。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師鄧力行代表;被告張柏芝,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
認期間有簽電影合約但否認曾收276萬訂金
原告方今續盤問張柏芝,提到張柏芝和余毓興在2012年5月曾簽署《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當中提到余在3日內要向張柏芝或經理人公司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76萬元訂金;原告方亦展示一張金額為276萬元的支票,指余向張柏芝支付了該筆錢。惟張柏芝稱沒有收過該276萬元。

原告另展示張柏芝助手和余之間的電郵,當中附件為該電影合約,並要求余和公司不要抽取佣金。張柏芝則表示自己不會參與助手與余之間的電郵交流。原告續問到,電郵是否反映當時張柏芝周轉不靈及「需要揾錢」,故要求余預付276萬訂金。張柏芝否認當時須資金周轉,並反駁「由我出道到依家,每一個工作都唔係白做」、「每一日都需要揾錢」。
電影終沒拍成但堅稱沒拖欠余毓興
張柏芝又稱該合約為電影合約,而最終沒有拍成電影,「做咩收錢」。原告方則指根據合約,不論有否拍電影,都須支付276萬訂金。張柏芝則重申她沒有收過該筆錢。
當被問到截至2013年5月為止,在張柏芝與余毓興之間,張柏芝有否拖欠電影未有拍攝。張柏芝堅稱沒有拖欠對方,「因為無電影存在過呀……無存在過呀,法官大人」。原告其後問到張柏芝是否沒有拍過合約所指的兩部電影,張柏芝同意,惟重申「我之前一路講嘅都係真話」,並指自己一直以來的堅持,是要電影各方面符合要求,包括劇本、導演、男女主角和燈光等,「電影唔係一張電影合約……缺一不可」。
不認票房失利 反問原告方「傳媒你親戚嚟㗎?」
原告方又提到,張柏芝拍攝電影後,電影票房失利。張柏芝反問「咩叫票房失利」。原告方則指,有大眾或傳媒「話唔好」。張柏芝反駁道「我阿媽覺得好好喎」、「傳媒你親戚嚟㗎」。法官歐陽浩榮一度介入,張柏芝則稱「佢(原告方)挑釁性嘅問題好難答㗎喎」。
原告方續指,余在2013年一直透過張柏芝的助手與張柏芝就不同電影題材溝通,去張羅或安排張柏芝拍電影。張柏芝不同意。原告續引述,張柏芝的助手在2013年5月發給余的電郵,當中提到相關電影所有事項須符合要求,「因為真的不想做爛片女王了」。張柏芝則指原告方不應拿他人的電郵來詢問自己,應該詢問其助手。
沒參與《女神的新衣》節目但無被追究 「我亦損失700萬人民幣」
原告方又指,余毓興不能強逼張柏芝拍攝電影,自雙方簽署上述電影片約後,基於余不能控制的因素,片約義務和責任不斷順延;余毓興當時亦從沒有隱瞞新亞洲清盤一事,也不曾欺凌或欺騙張柏芝。張柏芝不同意。
原告方另提到電視節目《女神的新衣》,張柏芝確認最終並沒有參與節目,並指「亦都令我損失咗700萬人民幣」。原告方追問,節目主辦方有否向張柏芝追究責任。張柏芝否認,稱「主辦方係追究某人」,又指主辦方亦想她一起追究別人。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