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涉兩度在未獲授權下對外公開律師會的內部事宜,理事會通過對其不信任動議,獨立審查小組裁定他違反保密責任,律師會其後啟動其紀律聆訊。張達明發現律師會繞過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和偵訊委員會,向律師紀律審裁組提交針對他的兩項投訴,沒有遵守內部規則,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該「非法」決定,並擱置其紀律聆訊的所有程序。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頒布判詞指,獨立紀律審裁組公平公正地調查事件,已充分抵銷理事會自行轉介可能帶來的衝突風險,並無程序不公,亦無表面偏頗,故裁定張達明敗訴,須支付律師會訟費。
張達明洩密後致歉但拒交書面陳述
申請人為律師張達明(Cheung Tat Ming Eric),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利害方為律師紀律審裁組。張達明於2018年5月31日當選律師會理事會成員,預期在2021年8月30日卸任。
2020年3月23日,前公民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聲稱已聯繫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建議豁免或退回2020/2021年度執業證書申請費用,並要求律師會免收保險費及向新晉大律師與中小企提供財政支援。律師會隨即於3月27日向理事會、3月30日向全體會員澄清,郭並無聯繫律師會,亦無任何正式紀錄。惟時任理事張達明在3月27日將尚未公開的律師會通告內容提前告知郭榮鏗,並建議郭榮鏗向時任律師會副會長陳澤銘澄清。張達明事後解釋他想核實事實及給予郭榮鏗回應機會,雖向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致歉,但拒絕提交書面陳述。
理事會指張涉專業失當啟動紀律聆訊
時任律師會正副會長認為張達明洩密行為,令理事會成員之間信任崩潰,要求張達明承諾保密責任,向外界透露資訊前需事先諮詢正副會長。理事會最終認為張達明的行為涉嫌專業失當,通過不信任動議,交由香港律師會執業操守組調查。2020年5月,張達明在Facebook公開批評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為建制派理事候選人拉票,彭韻僖舉行記者會解釋她是以私人身份支持特定候選人。律師會發聲明澄清,張達明則披露理事會就會長公開支持選舉候選人一事表決,內部存在反對意見。
2020年6月,理事會正式通過不信任動議,同年7月獨立審查小組裁定張達明違反保密責任。律師會隨後建議張達明簽署保密協議,但張達明拒絕簽署。2021年3月30日,律師會理事會以大比數通過直接轉介投訴,啟動張達明的紀律聆訊程序。張達明在2022年4月準備紀律聆訊期間,發現投訴繞過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和偵訊委員會直接轉介,多次申請披露理事會會議紀錄未果,要求法庭推翻該不合法的決定,並擱置其紀律聆訊的所有程序。
法官認為程予並無不公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律師會指控張達明在2020年3月及5月兩度披露其以理事身份取得的機密資料,違反理事會保密責任。張達明質疑律師會繞過審查直接轉介投訴,偏離標準程序,違反《律師執業規則》及《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等,構成程序不公,違反其合法期望,存有表面偏頗。
而法官高浩文經分析及考慮後,指出處理投訴的「標準程序」並非不可變通的硬性規則,《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列明「針對律師的投訴由律師會轄下執業操守組負責調查,但所有決定均由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或調查委員會作出。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自行把投訴個案直接轉介律師紀律審裁團召集人」,故法官認為獨立紀律審裁組公平程序已充分抵銷理事會直接轉介可能帶來的衝突風險,程序上並無不公。
理事會真誠履行監管職能決定不存偏頗
法官提到在張達明任期內,理事會亦曾八度自行直接轉介投訴,以便快速處理投訴。而理事會解釋它直接轉介張達明的投訴理由包括:理事會對理事會成員作投訴的高度敏感性質;律師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成立獨立的律師紀律審裁組,公正、中立及審慎地調查張達明的行為,明確裁定張達明違反保密責任;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扣除利益衝突者後未達法定人數要求,遵循標準程序有實際困難。
法官高浩文又認為,理事會成員均為具高度誠信及專業能力的執業律師,決定自行轉介僅為啟動調查,並非定罪,而且理事會多次尋求法律意見、設立由三名與張達明無重疊任期的前會長組成的獨立小組、嘗試調解等行為均顯示它真誠履行監管職能。若理事會將投訴個案硬推給人數不足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處理,反而形同包庇,故綜合觀之,涉案決定並不存在表面偏頗。法官高浩文最終駁回張達明的司法覆核申請,拒絕擱置張達明的紀律聆訊,下令張達明須支付律師會訟費。
案件編號:HCAL529/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