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近2000萬元私藏369發子彈 貴州公安廳前局長判監12年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昨(26)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案,對被告人施長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被告人施長征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對涉案彈藥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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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昨(26)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案。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昨(26)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案。

 

案情指,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長征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11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1年12月,被告人施長征退休時將單位價值5萬餘元的茅台酒據為己有。被告人施長征在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間,未按規定上交子彈,將369發手槍彈私自存放在家中。

貴州公安廳前局長施長征判監12年。
貴州公安廳前局長施長征判監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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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施長征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較大,私藏彈藥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受到嚴懲。鑒於被告人施長征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施長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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