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6日審訊。辯方續盤偵緝警員時,指被告李嘉濱從沒有向警員提供虛假住址,而是警員「收錯風」。警員不同意,指李嘉濱誤導警員是一個過程,包括自己按密碼及在該虛假住址內更換衣物,以致後來警檢走了單位內12把魚生刀後,單位真正屋主報案;警員又否認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向其逼供。
警不同意李嘉濱沒虛報地址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偵緝警長陳國威時,指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在搜身期間從沒有向警方提供住址,即沒有報稱自己居住梅芳街某大廈1A室。陳不同意。
辯方指,陳供稱警員温文鏡當時填寫簡單拘捕表格,但陳在較早聆訊中卻供稱温當時填寫被捕人士資料表格。陳稱該表格並非正式表格,而是筆記形式,由每一間警署的人員自己製作,為求方便拘捕人員填寫被捕人資料後,提交給報案室人員,再輸入電腦系統。辯方質疑,陳口中所述的表格純屬虛構。陳不同意,但承認自己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到温填寫表格一事。
法官問到,當時警方是否已知悉梅芳街該大廈1A室及2C室。陳稱當時只知法庭搜查令上提及的1A室。法官續問到,如果已知2C室,警方帶李嘉濱搜查1A室時,會否亦搜查2C室。陳稱如果預早得悉2C室是李嘉濱住址,會申請搜查令。
辯方指,該搜查令針對1A室,李嘉濱根本不曾提供一個虛構的地址,「其實係你哋自己收錯風咋嘛」。陳不同意,又稱「誤導警務人員係一個過程」,帶李嘉濱到1A室搜屋時「已經話會帶佢去居所搜查」,當時李嘉濱自己按密碼,進入單位後亦是自己拿衣服更換,「衍生到,我哋係單位入面檢取12把魚生刀後,1樓A室單位住官報案、唔見魚生刀呢個情況」。
警否認威脅並指使李嘉濱誣衊「五飛」
辯方指,李嘉濱其後被帶進接見室,陳向他說「呢間房無錄影、無錄音,可以坐低慢慢傾」,然後拿出記事冊書寫,而温則向李嘉濱說「你女朋友都被我哋拉埋啦,我知你唔信嘅」,及後温展示WhatsApp群組「獵鷹行動」的一張相片、相中人為李嘉濱女友,温稱「嗱,我哋無呃你㗎,係咪佢?」。陳不同意,稱温當時不在接見室內。
辯方續指,温又向李嘉濱說「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李嘉濱回答「咁你依家想我點?」,温說「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隊五飛」,李嘉濱表示「我乜都唔知,你想我一陣點隊」,温回應「你係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陳則說「差館都有過強姦案,我哋大把房無CCTV,你自己決定」。陳否認,稱「無發生過」。
辯方稱,當時李嘉濱說「一係咁,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做,唔好搞我條女」,陳說「一陣錄影會面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我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啦」,陳與温其後與李嘉濱預演「故事大綱」。陳一概否認。
辯方指,陳與温在凌晨2時15分帶李嘉濱到錄影會面室,但錄影會面在2時43分才進行,而錄影會面的前置工作其後只是拆封新光碟,在上述時段,陳和温繼續與李嘉濱預演。陳否認,稱「我唔會咁做」。
辯方指警員以李嘉濱女友安危作脅
辯方指,在李嘉濱首次警誡錄影會面前,陳以李嘉濱女友安危威脅,逼使李嘉濱作出不自願、不真實的招認。陳不同意。辯方又指,陳曾向李嘉濱展示相片後,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同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嘉濱答「我都跟左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呀」,而陳查看手機後表示「你條女而家係北角警署,無穿無爛」。陳亦否認。
辯方指,李嘉濱當時表示「配合你哋無問題」,但要求女友獲得保釋,陳回應「有人配合自然最好啦」,及指雖然律政司決定起訴與否,但警方控制調查方向。陳否認。
辯方又問,為何要在深夜進行錄影會面,而不先讓李嘉濱休息,待早上再進行錄影會面。陳稱開機錄影時,有問李嘉濱是否同意進行錄影會面。辯方續指,常人當時應該休息,但陳因為上級指示必須盡快以任何手段取得李嘉濱的招認及查獲其電子器材,因此罔顧當時已是夜深,不顧一切、罔顧其福址,與李嘉濱進行兩個鐘的錄影會面。陳一概否認,亦不同意當時李嘉濱的精神和身體狀況不宜進行錄影會面。
陳其後又指如果自己在錄影會面中,「我發現第二被告(即李嘉濱)表現得好似唔舒服或者唔合適,我會問第二被告可唔可以繼續進行錄影會面」。庭上播放相關錄影會面,陳在中段問李嘉濱可否繼續及要求他說話大聲點;陳稱「因為見到佢開始捽塊面,同埋坐姿開始……」。
警否認李嘉濱稱已搬走但警仍堅持搜1A
辯方提到,陳在3月8日早上11時46分提取李嘉濱及後帶他到梅芳街某大樓1A室搜查。辯方指,當時陳持有法庭同年3月4日批出的搜查令,陳是根據搜查令所針對的1A室執行手令,而警方早已鎖定該地址。陳同意。
辯方續指,當日前往1A室前,李嘉濱曾經詢問要帶他去哪,而陳答「問咁多做咩,到咗你就知啦」,而到達1A室門外時,李嘉濱從來沒有表示忘記密碼,而是表示自己已搬往2C室,但陳卻指「唔使扮嘢啦,我哋有搜查令嘅,就算你唔開,我地照樣可以爆門」。陳否認。
辯方問到,李嘉濱被捕後,警方從他身上檢取了4條鎖匙,當時陳有否指示負責證物的温嘗試用4條鎖匙打開1A室。陳稱當時他沒有提及該4條鎖匙。辯方又指,陳從來沒有詢問李嘉濱有沒有「救命鎖」。陳否認,但同意自己書面供詞沒有提及。
「爆門」須由指揮中心下令
辯方指,陳當時沒有「爆門」,是因為李嘉濱稱自己並非居住1A室,故產生猶豫及擔心「爆錯門」。陳不同意,另指「爆門」須由指揮中心下令。
辯方續指,進入1A室後,陳曾經看到桌上有電費單及指信上姓名奇怪,其後警方從衣櫃及地上拿起衣服,要求李嘉濱更換,李嘉濱表示太大及不合身,但陳說「叫你換就換啦」。陳不同意。
辯方又指,李嘉濱同日下午被帶到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搜查,期間李嘉濱由陳陪同前往殘廁,並問陳是否亦有進入。陳供稱,他負責看管李志濱,他須確保其安全,他亦須為李志濱解開手扣,所以才一起進入殘廁。
辯方質疑,陳這樣做,是為了令李嘉濱知道「佢連去廁所嘅自由都被剝奪,完全喺你掌控之中」。陳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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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