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縣應對山災受害者 或出現大規模訴訟

橙縣正準備應對「機場山火」受害者可能提起的大量訴訟,該場破壞性大火由公共工程人員引發,摧毀了160多棟建築物。

《洛杉磯時報》報道,橙縣參事會本週一致投票決定保留「Meyers Nave」律師事務所協助該縣處理與火災相關訴訟案。

公開紀錄顯示,有受害者已經向該縣政府提出四項賠償要求,例如疏散命令期間遭摧毀的財產和酒店費用等。

律師平辛(Emily Pincin)指出,她和商業夥伴肯特(Michael Kent)正在與其他幾家律師事務所協調,將在未來六個月內提出大規模訴訟,可能代表一千多名受害者。集體訴訟涉及針對單一被告的單獨訴訟。

平辛表示,該縣可能要對財產受損、個人物品遺失、搬遷費用和精神困擾承擔經濟責任。

橙縣法律顧問佩奇(Leon Page)拒絕就縣政府在火災中的責任發表任何評論。

橙縣消防局確定火災是由兩名公共工程員工使用重型機械在特拉布科溪路搬運巨石所引發,當局將原因歸類為「無意」。

這一消息引發公眾的強烈抗議,紛紛質疑為何員工要在炎熱天氣期間將重型機械帶至乾燥灌木叢裡。

橙縣退休消防員帕爾默(Steve Palmer)曾表明,該一決定是「魯莽且愚蠢」。他說:「當氣溫破百度,為何還要用大鋼鐵設備去砸石頭?這一定會產生火花,誰會不知道或沒想到呢?」

南加大古爾德法學院教授格基廷(Gregory Keating)指出,倘若該縣無法擺脫因疏忽引發火災的指控,預估將會承擔重大責任。

他表示,代價將會非常昂貴且過程複雜,因為許多財產可能有保險,訴訟將與保險公司提出的索賠糾纏在一起。

基廷指出,過失法的「基本規則」是需要提供人身傷害證據,即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因此,受害者可能很難因純粹經濟損失或純粹精神困擾而獲得縣級賠償。

例如:若當地企業主的商店未受到實體損害,顧客在火災期間離開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可能不會獲得賠償。

然而,基廷補充道,如果能夠證明身體受到傷害,即使是煙霧損害等輕微傷害,該縣也可能要對其他形式損失負責。

另外三名索賠人則提交833元至1121元不等的賠償請求,用於支付強制疏散令期間的酒店和餐飲費用。根據州法律,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壞的索賠必須在損失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出。

縣職員稱,截至9月20日,該縣還收到至少兩封律師事務所發出的索賠通知信,要求保存與火災有關的證據。洛杉磯訊

「機場山火」燒毀多棟房屋。洛杉磯時報

南加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