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11男暴動罪成還柙 3月11日判刑

2019年11月18日,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意圖營救被警方封鎖而困於理工大學的示威者。其間有示威者堵路、投擲汽油彈等物,警方當晚設立封鎖區及後展開圍捕行動,在彌敦道拘捕213人。11名男被告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徐綺薇今(4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定11人暴動罪成;當中兩男另涉管有索帶,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徐官指各被告不可能是警方圍捕前一刻才誤闖暴動現場,而他們是選擇留守,並非警方沒有給予離開的機會和時間。案件押後至2月18日求情,及於3月11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

11名被告為陳建熹(18歲)、陳子健(22歲)、鄭浩麟(25歲)、鄭偉傑(23歲)、張浩然(24歲)、張元山(23歲)、周明摯(41歲)、方淦輝(23歲)、馮天程(21歲)、何焯銘(34歲)和何仲玹(22歲),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外,鄭浩麟及馮天程分別被控管有1包及3包索帶。
 

何焯銘(左)及周明摯(右)。資料圖片
何焯銘(左)及周明摯(右)。資料圖片

 

徐官在判詞中指,案發時理大事件眾所周知,而當局亦不間斷地發出警告,並接納控方所指在2019年11月18日前,理大已被人非法佔領及堵塞附近幹道,有人在社交媒體發起「圍魏救趙」,目的在於分散在理大的警力,藉以營救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徐官認為在案發當日,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居住在案發現場或有工作需要,否則以當時社會動盪緊張的環境,正常守法的人不會在深夜前往現場,故不同意辯方所稱在案發時有途人出現的說法。

徐官指,當日如果沒有警方的批准下,任何人不得進出警方封鎖區,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她確信當晚所以被捕人士都是在封鎖區被截獲,案發時他們身處暴動現場。徐官續指,當晚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猛烈攻擊,示威者投擲多枚汽油彈,有火堆在馬路持續燃燒,現場亦煙霧瀰漫、充斥催淚氣體,身在現場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也必然意識到潛在危險,即使聽不到警方警告,也應盡快速離現場。

徐官指各被告如果有意離開,在警方開始推進前,可以向北沿彌敦道、或沿窩打老道、碧街等離開,她不相信有人會在警方圍捕的前一刻才不經意地誤闖暴動範圍,被警方截停拘捕;被告沒有離開現場是選擇不離開,而非警方沒有給他們離開的機會和時間。徐官續指,當時沒有離開暴動現場的人必然是藉著留守現場,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以增加示威者的人數,助長他們的氣焰,屬參與暴動。

就其中兩名被告管有索帶,徐官指兩人管有涉案膠索帶時正身處暴動現場,並沒有正當使用的理由,她肯定該些索帶的用途與他們參與暴動有關,否則毋須攜帶到暴動現場。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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