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放生 平添人禍

劉星宇 中國

女子徐某是一起非法放生外來物種案件的被告,為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她在當地長蕩湖偷偷放生2.5萬斤鯰魚,結果出現大量死亡,漁政部門耗費10天才完成打撈。鑒於該行為已嚴重危害長蕩湖水生態系統安全,日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近日,徐某已繳納9萬餘元應急處置費。放生以求福報在中國民間有著悠久的傳統,不少信男善女打著慈悲為懷、保護生靈的旗號購買生物放生,以求積攢功德、收穫福報。但此類活動大多游離於法律法規之外,在魯莽與無知的條件下進行,放生者往往缺乏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考量,極易造成事與願違的惡果。

近年來,以行善之名行作惡之實的野蠻放生行為屢見報端。有人信奉龜鱉會成為龜仙回來報恩,而2013年放生在常州青山公園的600只甲魚全部暴斃,盲目的放生瞬間成為殺生。有人則認為放生的生物越兇猛,就越有靈性,便能積攢更多功德。而2015年放生的近百條兇猛的海鰻卻咬傷了一名女子和一名八歲男童,女子左腳縫四針,男童雙腿縫了近百針,原本的「積功德」變成了被眾人指摘的「真缺德」。更有甚者,放生鱷雀鱔甚至「清道夫」等入侵物種,這些被放生生物在新的環境中缺乏天敵,給當地原有的生態平衡注入危險因素,帶來一場場損害嚴重的生態災難。

事實上,放生行為對於科學性與專業性具有很高的要求,科學放生一般都要經過檢疫隔離、補充營養,再擇時擇地進行。種種事實表明,如若缺乏科學知識與專業考察,稍有不慎便會導致放生生物死亡,影響當地原有的生態平衡,破壞自然環境。一味心懷慈悲、無知向善的野蠻放生把善做成了惡,本想祈求福報,到頭來卻自食惡果,甚至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態平衡,實在是得不償失。

除了對自然環境破壞嚴重,野蠻放生更是有悖法律規範。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有關法律也規定,放生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合法資格,否則,都是非法放生。由此可見,野蠻放生不一定能夠帶來福報,卻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收到一張張罰單。

放生本應是愛護生命、尊重自然的善意之舉,而如若被愚昧蒙蔽雙眼,被功利之心歪曲初衷,那麼即便以行善的名義,也無法掩蓋偽善的事實,更難抵殺生甚至生態災難的惡果。

與其將目光鎖定在虛無的因緣果報,倒不如捐錢修路架橋,志願支教服務,做些實打實的善行,而非踐踏生物生命來換取所謂的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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