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臨終決定權」是進步

郭元鵬 中國

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在中國首次將患者「臨終決定權」–「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性法規,於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明確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

長久以來,面對痛苦不堪的生命,面對希望渺茫的生命,面對無法挽救的生命,我們的醫療能夠做的是甚麼?答案是這樣的:只要家屬不願意放棄,只要家屬繳納了足夠的費用,醫療機構就必須「救死扶傷」,哪怕知道「希望渺茫」甚至是「毫無希望」,也必須是「盡心盡力」。這中間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是「家屬的意願」。

而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在全國首次將患者「臨終決定權」–「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性法規,其中明確,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的「生前預囑」。雖然只是短短幾句話,其含義是深刻的。

所謂的「臨終決定權」,意思簡單明瞭:把臨終的決定權交給患者本人。是救治還是不救治,由患者本人說了算。這樣的規定,聽起來似乎寒冷無情,而實際上尊重「臨終決定權」也是對生命的敬畏。

科學總有無法攀越的高度,醫療總有無法攀越的高峰。這個世界就是這樣的無奈,在浩瀚的宇宙面前,在飛逝的時光面前,人類是那麼渺小。很多事情我們是十分無奈的,尤其是面對生命的脆弱。誰不想「向天再借500年」?可是,「上天」又會借給誰「500年」?假如有一絲一毫的希望,作為患者的家屬,大多數時候寧願「砸鍋賣鐵」也要讓患者再活些時日。可是,有的疾病,有的傷痛,有的不幸,有的事故,不是錢的問題,而是「無法攀越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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