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1.17億 前司法部長傅政華一審被判死緩

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四(22日)公開宣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傅政華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餘元。

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非法收受財物逾1.17億元,傅政華一審被判死緩。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傅政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傅政華徇私枉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鑒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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