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或身負遞解令 如何通過申請豁免實現移民團聚

紐約訊

美國移民法有3年期以及10年期兩種禁令。如果外國人在美國非法逗留時間在180天至一年之間,那麼禁止其在3年之內再次入境美國。如果非法逗留時間長於一年,那麼禁止其在10年之內再次入境美國。因此美國公民替非法入境的外籍配偶申請綠卡時,最困難的一步在於如何豁免配偶「在美國非法逗留」這一情況。非法入境的外籍配偶無法在美國國內申請調整身分,必須離開美國通過回到原籍國的領事館申請,受禁令限制,這些外籍配偶很可能在3年甚至10年之內無法再回到美國,必須面臨與家人的長久分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申請人可以提出豁免申請。

I601A豁免
I-601A申請僅適用於尋求豁免3年或10年禁令的人,不適用於尋求豁免其他不可受理理由(例如犯罪行為)的人。比如偷渡入境,沒有遞解令,在美國超過禁令時間的人可以申請。
I-601A臨時豁免是允許申請者在美國提前遞交申請,在美等待結果,然後再決定是否回去海外做簽證面談。如果豁免通過了,申請人通常要回去海外,通過簽證面談,再返回美國。
此政策減少了出境再申請簽證面臨的風險,並縮短出境後返美的等待時間。所以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配偶或子女)在美國境內提交豁免申請,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再出境,既可以減少申請不成功的風險,也可以縮短家庭分離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移民局不會面試申請人,除非是比較複雜的情況。根據美國移民局的數據,I-601A豁免的通過率是很高的。被拒絕的案例中,其中有將近一半是因為在美國逾期居留期間有犯罪記錄,同時被拒絕案例中有近四成是因為材料准備不足,或者準備的材料沒法證明如果不獲准豁免,會對公民直系親屬造成極大的困難。I-601A豁免申請,需要準備很多材料,資深猶太律師提醒廣大華裔民眾,申請I-601A豁免要先諮詢有經驗的律師,在遞交申請。
I601豁免
I601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移民申請,而只是附加在其他申請中的豁免,主要用於豁免欺詐的問題,本身不是綠卡申請。具體來說,有的申請人因為簽證身分過期問題、違法紀錄問題、未經許可工作問題、身分挂靠問題、此前辦簽證和申請時提交了錯誤信息問題,以及過去的黨員團員身分問題等等,造成綠卡沒能順利批准,收到了來自移民局的要求補充材料的通知(RFE),或者「預備拒絕」通知(NOID),或者來自移民局或者廣領館的拒信(Denial),或者在面試前後感覺個人歷史要被盤問被審查。
I212豁免
《移民和國籍法》(INA)規定了禁止非公民人士入境的各種情形。其中有兩種禁止入境的情形,可通過提交I-212表申請豁免。
1.《移民和國籍法》第212(a)(9)(A)款禁止被執行遣返令的人士入境。
2.《移民和國籍法》第212(a)(9)(C)款禁止有以下兩種情形的非公民人士以非法形式再度入境:(1)已執行遣返令被驅逐離境的或者(2)在美國非法居留累計達一年以上的。
簡單來說,I212是豁免遞解令。I-212豁免一旦批准後將不會過期,除非USCIS或某政府部門把以批准的申請駁回。
I-601a豁免可以與I-212並用。比如有遞解令者遞交I-212表格,即允許有驅逐出境令或移送出境令的人申請重新入境;如果獲得批准,可以再遞交I-601A的豁免文件。如果I-601A豁免也被批准,難申請人很可能在海外會有個成功的移民簽證面談。
不管是上述哪種豁免,申請人必須證明如果無法入境美國,分離將對公民或綠卡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的規定。比如如果因為申請人被拒入境,其身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被迫同申請人去境外,以及被迫獨自留在美國而帶來的極端困難。
「極端困難」的條件包括:
•美國以及原籍國家的家庭關係:比如你到美國很多年,自己的親人都在美國,再回到中國沒有任何親人;
•原先國家的國內狀況:你回國後是否有可能受到極大限制,比如已經沒有中國戶口了、沒有立身之地、找不到工作,也享受不到任何福利;
•申請人的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的年齡:申請人的配偶或父母年齡大,需要人照顧,如果申請人離開,將造成這些人在生活上的極端困難;
•申請人在美國的社會關係:和社區的紐帶關係,你在美國這麼多年是否為美國做出某種貢獻,比如是否按時報稅、有沒有參加社區義務活動、參加宗教或團體活動等;
•身體或心理上的健康狀況:你的離開是否會造成關係人遭受極端痛苦,比如他們是否有嚴重的生理,或心理疾病,需要有醫療報告、心理報告;
•經濟上的困難:關係人的經濟是否靠你來維持,如你不能回來美國、留在美國,對你的配偶或父母在經濟上是否有致命的打擊,如果你不能在美國,他們是否會成為美國的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不予入境的情形是不具有申請豁免的資格,如:(1)偽稱美國公民;(2)偽稱難民;(3)被驅逐出境後偷渡入境或企圖偷渡入境;(4)特定毒品相關犯罪;(5)一夫多妻;(6)放棄美國公民身分以避免徵稅;(7)恐怖分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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